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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背后的图片维权

2019.04.14 黄荣楠 刘佳迪 黄敏达 龚稣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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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中的黑洞图像来源于EHT

2019年4月10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详见上图,下称“黑洞照片”)问世。然而,中国某图片版权公司(下称“该图片版权公司”)声称其已经取得上述黑洞照片的版权,并注明“此图仅限于编辑用途,如用于商业用途,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该图片版权公司的声明引发网络热议,与此同时,该图片公司还被发现在网站中将中国国旗及国徽的图片作为其版权内容并明码标价。此后,该图片版权公司发布声明称其并未获得黑洞照片独家授权也未获得该图片商业使用的权利,并发布道歉声明称国旗、国徽图片系供稿人提供,其未尽严格审核责任,并关闭网站开展自查。


然而,该图片版权公司的权利主张真的有法有据吗?该图片版权公司声称享有的黑洞照片权利的确真实合法吗?该图片版权公司有权就第三方使用黑洞照片的行为进行收费吗?本文将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黑洞照片是否构成作品


1、黑洞照片是怎么“拍”出来的?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黑洞照片虽然名为照片,但却不是用相机直接拍摄而成。黑洞照片的“拍摄器材”是遍布世界各地的八座射电望远镜。这八座天文台在“事件视界望远镜”计划下(Event Horizon Telescope,下称“EHT”),共同进行合作观测。天文学家通过射电望远镜,接收了黑洞的射电辐射,并将收到的信号加工、转化为可处理的数据,最终将数据按照特定的要求显示出来。


因此,黑洞照片不是天文学家拿相机直接“拍”出来的,而是将收到的数据处理之后,用可视化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效果图1


2、黑洞照片是否有独创性


无论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是中国著作权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黑洞照片可以复制自无疑义,但黑洞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则可能成为一个争议性的问题。


一种主张认为,人类目前描绘黑洞的形态的方式极为有限,如果要“拍摄”黑洞照片,只能用EHT使用的方法进行。因此,黑洞照片属于思想和表达的混同,应当被视为“思想”而非“表达”,从而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们认为,天文学家收集天体的射电辐射数据的方式或许是有限的,但将收集到的射电辐射的数据,最终转化为普通大众能看得懂的图片,必然包含了天文学家的研究和努力。EHT自己也说,这一转换过程使用了EHT开发的独特的计算工具,而且他们为这个工作煞费苦心(painstakingly)。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通常相对较低,只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融入了自己有别于其他作品的构思,即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2。 


3、黑洞照片构成何等作品


在黑洞照片构成作品的前提下,下一个问题就是黑洞照片究竟属于哪一类的作品。


有评论从“拍摄”、“照片”等词语出发,认为黑洞照片属于摄影作品。但我们认为,从形成过程来看,黑洞照片和法律定义的摄影作品相差甚远。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然而,黑洞照片却是科学家通过观测的数据,推测、计算,并利用形象化的技术手段绘制出的效果图。事实上,天文学家所获取的黑洞的数据并非可见光波段的数据,而是天文学家利用特定的公式,计算出了黑洞照片应表现出的颜色。因此,黑洞照片应当不属于中国著作权法项下的摄影作品。


我们认为,黑洞照片可能更类似于中国著作权法项下的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定义包括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而美术作品的定义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要分析黑洞照片究竟是图形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则需要考察在黑洞照片是否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天文学家在制作黑洞照片时,所采取的技术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断。但对于此“创作过程”,由于我们获得的事实细节有限,故暂无法判断。


二、黑洞照片是否构成“时事新闻”而不应予以版权保护


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各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立法公认的规则。通常认为,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知悉新闻的权利,对于客观事实的报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黑洞照片算是时事新闻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图片新闻是否构成中国著作权法定义的时事新闻存在不同的判断。例如,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中,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的图片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报道,属于时事新闻,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二审法院认为,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确实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


而对于黑洞照片,如本文所分析,我们认为黑洞照片的形成过程应体现了EHT的天文学家的独特的构思,也并非对收集到的黑洞射电辐射数据的唯一的可视化的表达,因此不属于时事新闻,应当得到版权保护。


三、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不论黑洞照片是哪一类作品,结合黑洞照片的形成过程,都应当是由多个机构/个人参与制作而成的合作作品。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许多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由制作黑洞照片的各机构/个人共同所有。


但在黑洞照片的实际制作过程中,各参与机构/个人可能就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及利用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合同约定,并可能授权EHT代表各机构/个人行使著作权。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有其他律师向EHT的成员单位欧洲南方天文台(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ESO”)发函询问黑洞照片的著作权问题。ESO回复称,黑洞照片的权利属于EHT,而ESO是EHT的一名成员(The credit of the image belongs to the EHT collaboration, of which ESO is a member)。


因此,基于目前的公开信息,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可能是依据EHT成员机构/个人的协议,由EHT代表行使。但具体情况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EHT内部的协议才能下结论。 


四、该图片版权公司是否有权就黑洞照片向第三方收费


根据ESO“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官网上的版权说明3显示,该网站内容遵守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下称“CC 4.0”),只要有明确署名即可免费使用。此外,根据CC 4.0协议4,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包含分享(复制及以任何其他大小或格式发布)及改编(包括基于任何目的,甚至商业目的,进行重新合成、转换、制作)。因此,如果按照ESO的这一说法,黑洞照片的原始图片是开放给全世界所有用户以任何形式免费使用的。


如果ESO的上述说法成立,那么该图片版权公司将黑洞照片上传至其官方网站,作为其自行取得版权的内容,而向第三方作出授权,显然没有相应的依据:


首先,黑洞照片既然是向全世界用户免费开放,那么显然不存在另行进行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授权的情况,该图片版权公司显然无权将图片另行授权给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如果该图片版权公司使用的图片,是经过其上游授权主体改编后形成的新的作品,那么,对于改编后新作品的使用,该图片版权公司也要在上游授权范围内使用。并且,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改编作品的使用,仍然需要取得原始版权人的同意。然而,根据ESO的回应5,该图片版权公司显然并未就该等图片的使用与ESO联系,显然也未获得ESO的同意。


最后,该图片版权公司并未获得转授权权利,更无权要求第三方支付费用。根据该图片版权公司后续的公开解释,其称其“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该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如果该图片版权方的上述说法真实,那么其也仅仅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且为非独家授权,那么,该等授权应该不包含转授权的权利,其就第三方的使用收取费用显然更没有依据。 


五、图片版权公司的维权套路


近些年,不少公司或自媒体(下称“图片使用方”)都收到过图片版权公司发送的维权通知,一般会列上他们使用图片的清单,并附上图片版权公司网站中对应图片链接,以证明图片使用方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并据此提出要求图片使用方向其支付授权费,或就历史使用及将来的使用打包签署一份授权协议。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会建议图片使用方要求图片版权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享有版权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图片版权来源的证据、图片版权公司获得上述图片的授权链等,但图片版权公司常常不予理会。一旦图片版权公司提起诉讼,他们还可能会向法庭提供一份从境外版权公司整体获得相关图片的授权公证文件,而不会提供图片原始权利人授权给境外版权公司的授权书。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个别法院以图片版权公司无法举证原始权利来源为由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的判决都支持了图片版权公司的诉请,根据照片精度、知名度、独创性不同,可能判赔支付每张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费用。


最为知名的一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十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该案中,当事人对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该案中原告的上游授权方美国Getty公司享有系争图片的著作权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最高院在该案判决中也表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故本案中,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上述法院的判决思路是,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或授权人。因此只要图片版权公司在照片上盖了水印或进行版权登记,且图片使用人无法举证系争照片还有其他合法来源,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支持图片版权公司的诉请,而对于图片使用人要求原告提供图片原始权利人的要求不予理会。


从司法实践角度,上述审判思路当然有其合法基础,也极大降低了审理案件的工作量。但是,从社会效果角度,由于图片使用方大多数不是图片专业公司,无法查找每张图片的来源,且每张照片的索赔金额并不高,似乎不值得为这小事请律师。因此,大多数图片使用人可能会因“怕麻烦”而选择与图片版权公司妥协,支付一笔授权费了解纠纷。但一些不良图片版权公司从中尝到了甜头,就在一些并非自己拥有权利的图片上随意加盖水印,试图将图片据为己有,并向使用方索要不菲的”版权费”。


 结语


黑洞事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黑洞照片事件,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广泛重视。天津网信办甚至连夜约谈该图片版权公司,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国家版权局也将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将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人民日报也发文,提示对版权池予以净化、避免版权保护陷入“黑洞”。


黑洞照片事件给公众提了个醒,对于图片版权公司的权利主张及所谓的权利来源证据和解释,不可轻信。我们建议收到相关版权投诉的公司,在与图片版权公司进行沟通和解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核图片版权公司提出权利主张的证据文件,并对自身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梳理及调查,在充分确认图片版权公司的版权证明及授权链条完整性及自身使用授权之前,不要轻易被图片版权公司的权利警告“吓倒”。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明显存在问题的图片,我们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要求原始的授权链,防止图片版权公司“不劳而获”的情形发生。


诚然,对著作权的尊重,是每一个企业应当尽的法定义务,未经许可的使用不可尝试。但是,对于一些图片版权公司滥用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清查授权链,避免假维权、真要钱的公司利用司法途径获取不正当利益。


1.参见https://eventhorizontelescope.org/。

2.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参见https://www.eso.org/public/copyright/。

4.参见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5.参见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9-04-12/1320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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