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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富管理系列讨论之一: 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的好帮手

2017.08.08 何芳 杨栋

导语: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造就了大批高净值人群,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问题无疑是高净值家庭极为关注的问题。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6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158万人,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约5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相比2012年高净值人群数量实现翻倍。其中,超高净值人群规模约12万人,可投资资产5千万元以上的人士共约23万人。从财富规模看,2016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49万亿元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同时上述报告指出:高净值人群财富目标从早年的“创造更多财富”演变成如今以“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为首要考量。家族信托在中国作为一种新兴的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方式,正日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一、家族信托的含义


目前在我国《信托法》中并没有将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单独的信托种类进行明确的定义。《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般而言,国内的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其特指的是家族中的个人将财产权益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并把本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的一种信托。


二、家族信托的两大基本功能


(一)家族财富隔离保护功能


根据我国《信托法》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设立信托之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从而实现了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隔离。


在现实中,高净值人群往往是很多大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且很多时候很难做到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界限分明,在其控股的公司进行融资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也经常被要求提供保证担保。所以,经常会出现企业破产清算或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时,个人财产也难以保障的情形。但是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可以将家族财富与委托人自身以及其企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充分的隔离,即便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或者委托人自身出现任何意外或变故,指定的受益人都能不受影响的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继续获得利益。


此外,根据《信托法》16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29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所以,信托财产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隔离,不会受到受托人变故的影响。根据《信托法》39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第40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信托公司是牌照管理,受制于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实践中破产或被吊销牌照的不多。但如果破产或被吊销牌照,则其或清算/破产管理人应通过核查受托人财务账簿和梳理信托文件来区分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固有财产,将委托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并对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或经征求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另择新的信托公司来接管。


所以,设立家族信托可以在家族财富周围设立一道防火墙,将委托人、受托人各自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隔离,其财产保护功能比较强大,这也成为吸引高净值客户的重要原因。


(二)家族财富传承功能


财富传承是家族信托的基本元素。如何让家族基业世代传承是创富者们十分关心的问题。建立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一种有效方法。西方一些富豪家族便是通过家族信托, 成功实现了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比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等等。


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对于家族后代个人来讲,无疑可以通过受益权持久地享受家族前辈为他们留下的财富积累。由于委托人可以非常灵活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置信托利益支付条款,所以可以在保障家族后代在重要人生节点获得支持的同时又防止其挥霍家族财富。


此外,家族信托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可以通过信托条件的设置实现家族股权的持久集中,防止因为家族延续而导致的股权分散丧失企业控制权的情况发生。受益人虽然可以分享股权收益,但是却无法进行股权交易,这也就保证了整个股权都被锁定在家族信托内部,而不会由于家族后代对外转让股份而导致家族股权比例被稀释的后果。


家族信托业务虽然近几年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但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不少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国内没有为家族信托业务设立“信托财产移交制度”,委托人交付给信托计划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和股票须转让给信托计划,过户成本和税费很高;受托人如何去管理信托财产并考核定制的信托计划中信托收益分配条件的落实情况,如受益人应将收益用于何种方面、如何奖励受益人受鼓励的行为并惩罚其不良行为;委托人身故后受托人受谁的指示来管理信托计划,如果受托人没有成为“百年老店”如何确保已设立的家族信托计划可以继续基业长青等。我们后续亦将陆续推出家族信托和个人财富管理有关问题的系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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