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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就《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7.07.06 张红斌 余灵翎

 2017年6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公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电影放映、发行活动作出专门性的规范。《暂行规定》是对广电总局于2017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内容的重要补充,为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合规提供具体的指导。


一、《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81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点播影院放映电影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后,将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核发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暂行规定》在《81号文》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资质要求、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了全面和细化的规定。


1、点播影院与点播院线的定义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之外,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类似电影院放映方式,为群体性观众放映其自主选择影片的文化娱乐场所,是对传统电影放映环节的拓展和延伸。


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构成,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发行企业。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资质要求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行业务许可准入制度。根据《81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应当明确隶属院线、所用点播影院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等信息,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应不少于30家,由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应不少于60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暂行规定》在《81号文》的基础上,补充了点播影院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点播影院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点播院线只能由企业申请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若企业在申请时无法满足本第(四)点要求,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可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条件的,企业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3、经营规范


《暂行规定》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经营活动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强调了影片来源和内容、数据上传、治安消防等多方面的内容。


(1)影片来源和内容受严格限制


《暂行规定》和《81号文》均明确要求,点播影院的影片只能通过其隶属的点播院线提供影片放映授权,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影片,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放映授权,并依法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根据《81号文》的要求,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的影片须依法通过审查,包括依法获得公映许可的国内外影片和依法设立的电视台、互联网视频网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的电影等。


此外,《暂行规定》要求点播影院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而且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以错开点播影院和电影院的放映时间,避免不必要的竞争。


(2)新增数据上传要求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根据《暂行规定》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点播院线应取得点播院线编码,点播影院应由其隶属的点播院线申请取得点播影院编码,电影主管部门将根据编码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实行管理。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点播影院应按照其隶属的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点播院线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根据前述要求,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的信息公开程度显著提高,点播市场的经营数据将和电影销售数据一并统计,并对点播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3)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规定


《暂行规定》重述《81号文》中关于治安消防的规定,要求点播影院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该规定从其他行政监管方面提高了点播影院的准入门槛,加大了点播影院的合规难度。


4、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从电影主管部门主动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举报、行业协会自律三方面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非法经营,电影主管部门应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进行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1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从事不符合经营规范的行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经营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三)点播院线超范围发行影片;(四)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五)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六)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


二、简评


近年来点播影院深受大众喜爱,其创新的经营模式打破传统影院的枯燥单一。点播影院是对传统电影放映业的拓展和延伸,观众可在较为私密的空间里自主选择影片,除影片放映外,影院还为观众提供餐饮、酒水等服务,使观众获得多样的娱乐享受。《81号文》和《暂行规定》发布之前,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经营活动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该等经营形式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所述的电影院或流动放映活动,导致市场上众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取得电影放映或发行经营许可证,所播放影片来源不明或侵权频发,经营场所缺乏监管,乱象丛生。《81号文》和《暂行规定》的发布得以统一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经营活动,整顿市场乱象,使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暂行规定》显著提高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上将有一大批现存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被淘汰,对经营合规、规模较大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而言,《暂行规定》的实施将使其在市场中脱颖而出,成为点播市场的领航者。


《暂行规定》要求点播影院播放影片的时间与电影院错开,使点播影院无需与电影院开展竞争,优质的影片在电影院下线之后仍有较大的观众群体,点播影院可在自己的市场里开辟出新的商机。对消费者而言,点播市场的整顿有利于其选择正规的娱乐场所,从而获得更好的观影感受。


此外,因《暂行规定》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附加了一系列义务,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较大的影响。第一,在市场准入阶段,点播影院、点播院线需分别取得电影放映、发行经营许可证,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需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设立点播院线还需满足所辖点播影院数量要求,同时点播影院的建设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的规定,实践中能够取得点播影院或点播院线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较少。第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分别取得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编码,申请程序是否繁杂尚待实践检验;所有影片的著作权信息、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应上传至公开系统,要求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有完整规范的信息管理能力,并将信息管理作为日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主席令第54号,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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