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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中的统一资管规则——会否成为金融监管协调的第一项成果?

2017.02.24 谢青 卢秉

在中国,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金融监管部门的内部征求意见稿通常被视为重要信息来源,是市场机构预测监管动向时需要参考的风向标。通常而言,这类信息一经媒体广泛报道,即使相关信息来源可能未经官方确认,也不可低估其影响。2月21日,有媒体报道称由央行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央行和三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等多个部门反馈意见。随后,2月22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回答记者关于该《意见》的问题时承认一行三会一直在紧锣密鼓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整体监管框架的统一设计,并指出由于资管业务具有共性,因此这种统一的监管规则非常必要。


由于《意见》的内容未经官方确认,市场预期其某些内容尚存变数,因此本文无意探讨其具体条款,但试图基于部分媒体披露或总结的文件要点理解其主旨、起草思路并揣测某些可能的影响。


《意见》适用于金融机构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资管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业务。《意见》的内容大致包括:1. 制定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2. 根据募集方式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进行分类;3. 规定资管机构的审慎经营和勤勉尽责义务;4. 为防范影子银行风险而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资格作出限制;5.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对资管机构提出风险隔离、独立托管、资本约束、风险准备金的要求,限制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禁止资管产品多层“嵌套”;6. 为有效监测风险而要求资管机构向央行报送信息数据。一行三会中,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并会同三会制定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三会负责实施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


一、《意见》的出发点是应对风险


《意见》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特征,起草者的目标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并不是对金融监管架构行“大手术”。这决定了《意见》的起草虽然属于“顶层设计”,仍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的特征。其原因可能是相关立法进程比较缓慢,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刻不容缓。


二、《意见》旨在统一监管标准


《意见》的目的是制定统一的资管业务监管标准,其主旨有二,一是将微观监管置于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之下,二是以功能监管替代机构监管的不足,防止监管套利。《意见》拟在不调整现有金融监管职能的前提下进行“修补”,即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所谓的“标准和规则”既包括提炼同类资管产品具有共性的业务规则,也包括为防范某一类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监管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后者,三会各自已经或者正在酝酿的某些监管规则可能与《意见》有重叠,但《意见》仍将其作为统一的监管标准,其原因可能是央行认为这些防范风险的措施亦落入其宏观审慎管理的范畴。


三、《意见》正式出台将有深远影响


如《意见》正式出台,短期内可以预见的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各自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将需要大规模的清理,以符合《意见》的规定。长期来看,央行在掌握资管产品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或调整此类“标准规则”,其成为所谓“超级监管者”的可能性会增加。


我们建议资管机构密切关注《意见》的进展以评估其可能对现有业务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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