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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3.11.05 董潇 袁琼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经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


综述


《新消法》第十四条确立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第二十九条中基本沿袭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中的原则性规定。《新消法》之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与今年八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二审稿没有实质性差异。


《新消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 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对于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的情形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简评


《新消法》加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于中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消法》的亮点是关于行政执法权的明确。在第五十六条,《新消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对于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的行政执法权。根据这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之中对于个人信息侵权的情况可以有法所依、依法管理。如果在实践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及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等)可能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有很强的威慑力。


当然,《新消法》之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仍然非常原则。例如,对于个人信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范围。对于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如何在实践之中认定和执行,都将有待于执法机关进一步解释。

 

实践


在信息社会,对于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不仅是出于遵守法律规定的需要,更是将成为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为消费者所看重。对于公司来说,如何根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新消法》以及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公司的隐私政策、信息保护规范和实践中积极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将是一个挑战,特别是在目前法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执行细则和规范的情况下。但是,如何积极的向消费者传递对其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的信号、加强消费者对于其产品和服务的信心,也是一个重要的商机。


我们期待具体业务之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司尽快建立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良好的商业实践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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