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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2016.05.04 谢青 王珏玮

“合规”已经代替“创新”成为2016年金融行业的主旋律。从年初若干大城市的工商局陆续暂停注册新的“投资类企业”,到私募行业颁布一系列旨在严格监管的自律规则,再到 4月初国务院决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为期一年的联合整治,无一不体现出政府整顿金融乱象的决心。对于私募行业而言,可以预见的是,经过这一轮清理留下来的私募业者将成为私募行业的主力军,并引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基金业协会的努力下,酝酿多时的私募基金募集规则应时而出。从短期看,募集规则的出台有打击违法推介、虚假宣传或保本保收益承诺等非法金融活动之意,但从长期看,完善的募集规则是私募行业健康发展的必备前提条件,将开启私募行业规范发展的新时代。


2016年4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并将于2016年7月15日实施。《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所有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其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行销售和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销两种方式,涵盖了募集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完整地规定了整个募集流程以及募集机构在各个环节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下拟对《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作一梳理。


一、募集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募集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管理办法》的核心条款。正如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起草说明所指出,《管理办法》一方面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不因委托销售而转移;另一方面列明了募集机构的具体义务,即防止利益冲突的义务、说明和信息披露义务、反洗钱义务。同时要求募集机构承担私募基金募集四个主要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宣传推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法定责任。相比原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说明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二、募集过程六大步骤


《管理办法》列明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的必备六大步骤: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和说明、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首先,募集机构应当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其次,募集机构应当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即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再次,募集机构应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并履行签约前的说明义务;然后,经合格投资者实质审查后,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签署合同;签署合同后,设置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最后安排回访确认。根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签订以及认购款项支付完成并不意味着募集程序结束,募集机构必须经过以下流程方能确认募集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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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推介行为的限制


《管理办法》区分了向不特定对象的推介和向特定对象的推介。如果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宣传的内容只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和经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基金信息,不得包含具体基金产品的内容。如果是推介具体产品,则必须针对特定对象,并在进行推介前完成“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风险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还规定私募基金的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且其使用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说明义务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机构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对投资者的说明义务,说明的内容除了冷静期和回访安排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外,还包括对基金风险的揭示。《管理办法》还要求募集机构确保投资者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就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而言,募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履行反洗钱义务(目前尚不清楚基金业协会要求募集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进行到何种程度)。《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可豁免募集机构的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的情形,其确认的“当然合格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以及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禁止拆分


《管理办法》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并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六、募集资金监管


相比于原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取消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要求。但为了保障基金募集过程中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募集机构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对募集机构增加了“确保资金原路返回”的义务和“保证资金划转安全”的要求。


七、募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管理办法》规定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外,只有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方可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这意味着,除非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其他管理人设立的私募产品进行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该销售机构不能将其权限转委托第三人进行基金募集。此外,《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包括原基金销售资格)。


我们的观察。从内容上看,《管理办法》全面地规范了募集行为,为构建完善的私募监管体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私募行业在《管理办法》及其它自律规则的指引下赢得健康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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