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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海自贸区金融支持政策

2013.12.09 谢青 崔彧

2013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央行《意见》旨在着力推进上海自贸区在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以及外汇管理等领域的改革试点。 


尽管《意见》没有制定有关细则出台的时间表。但在《意见》出台后的第二天,央行上海总部就非正式地向媒体介绍了初步的时间规划,即三个月内落实大部分政策措施,半年时间初步探索总结改革经验,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可复制和可推广的金融管理模式。


《意见》要点概述


以下总结了《意见》中的主要政策要点:


自由贸易账户


《意见》的核心之一是建立特别的账户管理体系,以使得自贸区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利用特别的账户开展《意见》所允许的投融资创新业务,


  • 自贸区的居民可以开立居民自由贸易账户,而非居民可以开立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而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仍受限于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

  • 上海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其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客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


跨境投融资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意见》中有关跨境投资的规定。在这方面,《意见》应和了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9月29日公布的《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 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并将其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完税后向外支付。同样的,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 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 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遗憾的是,《意见》仍然过于原则,没有涉及具体的资格条件等细节。央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二级市场的资金进出放行还有待观察。


人民币跨境使用


上海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客户(仅限于不在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上的企业)指令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这一改革的核心在于通过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促进人民币在跨境投资和贸易结算领域的运用。


允许自贸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也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资金流动的动态监控


《意见》指出,央行将对自贸区内资金流动进行动态的监控,根据情况适时加强对自贸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我们的观察


我们认为,央行此次推出的改革措施是对国务院今年9月27日颁布的总体方案中有关金融改革内容的细化。央行《意见》一方面给出了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的金融改革路线图,但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框定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边界。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央行的立场也十分清楚,即其不会允许自贸区成为规避长期资本管制的后门,而且会持续密切关注自贸区与境内区外的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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