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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2014.08.28 谢青 崔彧 汪琼玥

本简讯是对本所于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证监会就统一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研究简讯的更新。


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3年2月20日下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11日再次下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当日生效。《办法》分为十章,共四十一条,针对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募集和运作的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1. 私募基金及投资范围


《办法》沿用了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定。


特定资产管理公司(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其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基金服务机构


《办法》将私募基金市场机构大致分为四类,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上四类机构均由证监会监管。但有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资质以及内控等具体要求仍有待证监会出台进一步规定。


3. 监管框架


《办法》重申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私募基金的发行不设行政审批,但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仅限于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基金业协会应在所要求的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同样的,基金业协会亦应在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


《办法》要求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办法》还授权基金业协会受理投资者投诉,对纠纷进行调解。


4. 合格投资者


根据《办法》,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在基金份额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同样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受让后投资者的人数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合格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2)单位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但下列投资者应被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以及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将最终投资者人数计算入私募基金投资者总人数中。但是,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或第(4)项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时,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 资金募集


《办法》进一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分析会和张贴广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且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调查问卷方式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6. 基金运作


《办法》列举了一系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此外,《办法》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有关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和更新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之日起不少于10年。


7.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为了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专设一章以作特别规定。《办法》将创业投资基金定义为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办法》同时规定,证监会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为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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