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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外商投资要闻简讯

2016.02.25 缪晴辉 潘一鸣 封雅婕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促进加工贸易若干意见》”)。


商务部公布《关于<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公示的通知》,公示《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公示期于1月27日届满。


2016年1月25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宣布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代表处成立。


一、国务院印发《促进加工贸易若干意见》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我国的竞争优势也逐渐削弱。为此,2016年1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加工贸易若干意见》,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一) 背景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11年8月2日,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累经验。


2011年11月29日,商务部等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19条意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其中包括推动来料加工工厂转型为法人企业。


《促进加工贸易若干意见》延续了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还首次提出创新发展的意见。


(二) 法律点评


国务院提出的创新发展意见中值得关注的内容有:


1. 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外资企业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发展总部经济。


2.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


我们注意到,目前“加工贸易”的定义不适合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而委托设计(ODM)一般理解为生产厂商受定作方委托,运用其自身生产技术或产品设计,使用定作方的商标生产产品的生产模式。自有品牌(OBM)一般理解为生产商生产贴有自己商标的产品。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的内涵已经超过“加工贸易”的定义。为了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需要修改“加工贸易”的定义。


3. 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


4. 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方式。


我们注意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2013年在广东省暂时停止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试行期三年。国务院要求总结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程。据此,我们理解将来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5. 积极参加多双边规则谈判,推动引领多边、区域、双边国际经贸规则制订,为加工贸易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贸环境等。


(三)关注要点


《促进加工贸易若干意见》是指导未来加工贸易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需根据该意见对加工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订。加工贸易立法的修订及行政审批的改革进程值得关注。


二、商务部公示《服务外包指导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商务部于2016年1月20日公示《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公示期为2016年1月21日至1月27日。


(一) 背景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16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其中包括定期发布《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指导。国务院要求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参加定期发布《服务外包指导目录》。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第一份《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并于2016年1月20日公示。


(二)法律点评


《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共涉及23个重点发展领域,其中10个领域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范畴(具体为:云计算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软件技术服务、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5个领域属于业务流程外包(BPO)范畴(具体为:专业业务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营销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8个领域属于知识流程外包(KPO)范畴(具体为:工业设计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


《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对每个领域的定义和范围、类别、主要业务类型、主要应用领域作出了详细规定。


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实施后将更有利于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业务。


(三) 关注要点


在《服务外包指导目录》公示前,商务部及其他部委于2014年10月8日公布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作为认定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服务企业能否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标准。由于国务院、商务部均未对《服务外包指导目录》作出明确规定,该目录将来是否会取代《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企业从事目录内的业务是否会降低准入门槛、得到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引导基金等市场化支持、融资、通关、外汇管理方面便利等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关注。


三、SIAC于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 


2016年1月25日,SIAC宣布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的代表处成立。SIAC上海代表处于2016年1月19日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类型在上海市工商局进行了登记。


SIAC上海代表处的成立巩固了其在中国稳步增长的知名度,为SIAC与中国公司和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基础。SIAC上海代表处将与中国仲裁机构合作,通过为内地仲裁员和律师提供专业培训和举办交流活动,促进国际仲裁在中国内地的发展,推广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


(一) 背景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开放方案》”),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SIAC顺应《开放方案》,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成为入驻上海自贸区的第二家境外仲裁机构。


(二)法律点评


《开放方案》的出台和SIAC、HKIAC于上海代表处的设立,是中国进一步对境外仲裁机构开放仲裁业务市场的重要信号。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因其专业性和中立地位成为中国客户解决涉华争议的佳选;然而,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仲裁服务,以及所做仲裁裁决能否在国内得到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并未承诺开放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事仲裁服务贸易,且《仲裁法》第十条中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也并未包括境外。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若仲裁协议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内容,当事人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管辖地为中国内地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该案例仅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未解决对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及执行问题。


(三) 关注要点


根据SIAC仲裁规则,SIAC管理的仲裁案件可以在新加坡以外的地点进行仲裁。但是,SIAC上海代表处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类型登记,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从事业务推广和信息收集的活动,并不能直接提供服务,若中国公司希望选择SIAC作为仲裁机构,则案件仍将由SIAC设在新加坡的秘书处管理。因此中国客户若选择SIAC作为仲裁机构,其能否在上海进行仲裁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我们的咨询,HKIAC也表明若当事人欲选择HKIAC管理仲裁地为内地的案件,应寻求相关的法律意见,且建议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根据该信息,我们理解SIAC、HKIAC等境外仲裁机构对于其是否能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仲裁服务,以及相关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亦并不确定,仍在观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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