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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监管

2016.06.01 谢青 卢秉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中国居民与境外经贸联系日渐紧密,涉及境外金融产品的各类跨境活动层出不穷。相比成熟市场而言,我国在规范跨境金融产品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达到全面细致的程度,远不足以应付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因此,金融监管者们不得不通过不断完善监管和执法实践以指导市场行为,并需要及时采取执法行动以防止违规违法行为的蔓延。


继2016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后,2016年5月11日,保监会向各地保监局发出《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46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中所称“有所抬头”的变相违规在境内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情况,要求各地保监局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其实早在2004年和2005年,保监会就曾针对非法销售“地下保单”发出通知,明确非法销售行为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执法对象,而本次《通知》则特别关注了变相非法销售的方式以及对境内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的事实认定。


一、非法销售行为的危害性


《通知》首先指出了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的四方面危害,即:(i)扰乱境内保险市场竞争;(ii)干扰国家外汇管理秩序;(iii)导致境内消费者被误导和权益维护成本高;以及(iv)可能存在非法向境外转移和藏匿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非法销售行为的表现方式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对两类非法宣传行为采取执法行动:一是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进行宣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二是该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上述两种行为都构成为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因此应当被取缔和处罚。


就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两种方式,《通知》不但要求查处“境内签单、境内承保”的行为;也要求高度关注通过“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的方式变相到境内非法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通知》还要求对境内的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组织或协助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手段包括纳入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境外保险机构可能采取的执法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还要求查明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外保险机构以各类名义支付的报酬和利益往来情况。如果发现有此类情况,保监会将对境外保险机构构成事实上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非法在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和事实进行认定,并“通过相关渠道”对境外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我们的观察


由于金融产品的共同特征,中国金融监管者们(包括证监会、保监会或银监会)就延伸到中国境内的境外金融产品推广活动可能会采用相同或类似的观点,并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这也预示着境外金融产品的跨境推广和销售的合规性可能成为中国金融监管者们下一阶段的执法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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