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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6.01.22 董潇 袁琼

 2016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这是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05年规定”)颁布以来第一次提出修订。


  《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变化有:


1. 主管单位变化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 新媒体纳入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均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定拓宽了原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概念和范围,而以后在实践中将如何被解释和执行,仍有很大疑问和空间。


3. 提高许可的准入门槛


《 征求意见稿》不再单纯按照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单位性质来区分其业务范围,而是对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并特别规定非新闻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不可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这是否会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禁止不符合条件的非法人、自然人在微博、论坛、微信上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亦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4. 不得歪曲、篡改新闻内容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愿意和新闻内容。


其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5. 个人信息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其他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同时,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6. 公众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24小时公众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置公众对本单位服务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并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举报途径和举报方式。


7. 失信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强调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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