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外商投资要闻简讯-2016年5月

2016.06.21 缪晴辉 潘一鸣 李宇明 梅兴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决定废止十部部门规章,并修改四部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机构于同日分别出台多个规定,为规范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活动提供具体可操作依据。


国务院、商务部发布新规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废止和修改规章的决定》”),决定废止十部部门规章,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四部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背景


工商总局开展了部门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并于2016年3月29日公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规章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关于废止和修改规章的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公布实施。


(二)法律点评


《关于废止和修改规章的决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首先,取消了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机构的登记规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实际上从2006年4月24日起,登记主管机关已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的登记。工商总局根据上述执行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进行了修改。


其次,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下放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再次,取消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经营管理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的要求,改为外国企业应于每年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最后,取消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因此,尽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前仍应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三)关注要点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需注意,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面临被登记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二、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多个规定出台


201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具体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事宜。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共同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联网和开户指引》”)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活动中涉及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以及开户、联网等进行规定。


(一)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2月17日发布《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明确了适格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主体范围和条件,以及结算代理人受托为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制度。


除此之外,《公告》还规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活动中相关机构的职责,包括:(1)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兑;(2)央行上海总部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工作,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及(3)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做好投资服务和监测工作。而2号文、12号文和《联网和开户指引》的落地分别对上述《公告》中的规定予以回应。至此,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公告》框架下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实际操作层面有了明确的规范。


(二)法律点评


作为《公告》的实施细则,2号文根据《公告》规定制订了适用于法人类和非法人类投资主体的两种投资备案表,并对《公告》进行了细化、扩展和补充,主要包括:


(1)《公告》仅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须由结算代理人向央行上海总部备案,2号文则明确了央行上海总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至出具备案通知书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时间为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同时,2号文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备案信息或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均需委托结算代理人提交申请。如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投资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2)《公告》指出由央行上海总部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就此,2号文规定了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该等措施包括:要求结算代理人逐月报送上月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有关信息及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清算所逐月报送上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央行上海总部有权通过约谈、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可针对其等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包括诫勉谈话、警示通告、暂停业务、强制退出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12号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活动进行管理: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无需经外汇局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资金中的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情况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三)关注要点


虽然《公告》确立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并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也被《公告》纳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适格境外投资者的范围,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2号文中明确指出,QFII、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仍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因此, QFII、RQFII在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方面仍受一定限制。


三、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为了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于2015年11月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协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商务部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


2003年,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CEPA”)。CEPA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之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发展。


为了推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在CEPA框架下,201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决定就内地在广东省分别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统称“《广东协议》”)。广东协议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广东协议》,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除了《广东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企业、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之外,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广东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商务部亦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广东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备案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在《广东协议》的基础上,2015年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就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分别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将大部分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服务贸易开放措施推广至内地全境范围。《服务贸易协议》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点评


为了实施《服务贸易协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商务部发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亦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则于2016年6月1日起被废止。


除了《服务贸易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服务贸易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具体表现在: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电信服务业务、海运运输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会议和展览服务、空运支持服务;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可以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的备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中心城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备案。设立属于备案范围内的港澳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办理备案手续。港澳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股权变更或转让、股权质押、合并、分立、终止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2016年6月1日前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有《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还应缴销。


(三)关注要点


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就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相关部门规章的立法进程及具体内容值得关注。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