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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2.09.28 谢青 张弛 罗丹晨

2022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办法”)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一方面,围绕近期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作出细化规定,另一方面,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结合修订说明,以下我们总结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


一、落实《期货法》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期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包括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安排交易品种上市、对市场监控监测、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和开展教育以及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等职责。《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相关规定。现行办法规定:“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征求意见稿》就此不再要求需经证监会批准,对于期货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的上市,由期货交易所依法报经证监会注册;对于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由期货交易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交易品种作出如下细化要求:“交易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物交割的交易品种应当具备充足的可供交割量,现金交割的交易品种应当具备公开、权威、公允的基准价格。”这两条的调整均呼应了《期货法》关于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责任


《期货法》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在该等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此为《征求意见稿》相较于现行办法的新增内容,对于程序化交易,强调了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责任和程序化交易者的报告义务。这也与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施行的程序化交易报备的市场实践保持一致。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允许期货交易所对于不同程序化交易在报告要求、技术系统、交易费用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为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自律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强化期货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管理


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制度是期货交易特有的制度,在各期货交易所现有规则中均有体现。《征求意见稿》呼应了《期货法》,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第一,要求期货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具体认定情形、认定程序和报备要求等内容。第二,明确实际控制关系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他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第三,对于实际控制账户的委托、交易和持仓等提出合并计算的要求。


四、明确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实践中目前各期货交易所均已施行了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做市商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并应建立健全做市商管理制度,对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做市交易、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五、细化期货交易所跨境合作相关规定


《期货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跨境期货业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境内期货交易所授权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挂钩境内合约价格结算的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合约作出了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进行市场影响评估,建立信息交流安排,并需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此外,境外期货交易所所在国(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须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目前中国证监会已与66个国家(地区)建立监管合作备忘录安排,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金融交易活跃的国家(地区)。该等规定也为将来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建立合作留出了空间。


六、明确期货交易行情的具体内容


根据《期货法》中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的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行情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合约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金额等。同时完善了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在《期货法》“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的要求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出“(未经期货交易所同意)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期货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目前市场参与者使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行情或购买期货交易所的深度行情主要是为了其交易、投研等商业目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未经期货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期货交易所行情的表述值得商榷,建议修改为:“期货交易所可许可机构或个人使用交易行情信息,并在相关协议或授权文件中对被许可机构或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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