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贯穿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始终,是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最显著的区别之一,也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监管重点及主要切入点。本文旨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要点进行总结概述。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监管法规体系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监管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监管指引及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
《证券法》《收购办法》作为基础法律和规则,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及具体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主要类型、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第18号、第55号)详细规定了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编制原则、内容及格式的具体要求以及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报送的备查文件目录。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监管指引及监管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增持股份涉及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适用情形等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主要节点
(一)权益计算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及其变动为核心,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及其变动程度,以及投资者取得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的方式,综合决定了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点、需要披露的信息范围、应当报送的文件类型以及限制交易的期间等事项。计算投资者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时,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并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根据《收购办法》第83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该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该公司股份;
(12)自然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以及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 可转换为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通常而言,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比例,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前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投资者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总数。
但是,如果投资者同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则在计算其拥有权益的比例时,还需要将其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不包括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部分)与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与前文所述的合并计算前的权益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作为最终的判断依据。合并计算的具体公式如下:
投资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二)首次披露节点
1. 有表决权股份首次达到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下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3个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参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前述“事实发生之日”可做如下理解:
(1)协议收购的,为达成收购协议之日,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为达成出资协议之日;
(2)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
(3)行政划转的,为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
(4)司法裁决的,为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
(5)继承、赠与的,为法律事实发生之日;
(6)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
2. 股票限制交易期间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除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在特定期限内亦不得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限制交易的具体期间,根据投资者取得股份的方式,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股份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通过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后续披露节点
1.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每增加或者减少5%,系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5%(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披露义务)。
除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期限内亦不得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限制交易的具体期间,根据投资者取得股份的方式,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通过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减至5%以下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达到2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如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则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过3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 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收购办法》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该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人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全面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应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投资者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8.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50%,继续增持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应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投资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就前述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主要节点,简要总结如下: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披露时点总结(上)
触发时点 | 信息披露时点 | 信息披露要求 | 取得股份的方式 | 限制交易期间 | 备注 |
首次达到5%但未超过30% |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 - 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违规买入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
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 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
达到5%后,每增减5% |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 - 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违规买入的,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
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 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
达到5%后,减至5%以下 |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 - 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达到5%后,每增减1% | 事实发生的次日 |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 | / | / | / |
超过30% | 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 | - 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通知被收购公司 - 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协议方式且免于发出要约 | / | / |
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 | 公告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 | ||||
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 | -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 通知被收购公司 | 以全面要约方式进行收购 | 收购期限内: -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
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 | -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 未按期公告的,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 ||||
达到或超过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 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 | 公告股份增持情况、法律意见书 | / | 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得卖出增持的股份 | / |
达到或超过50%,每累计增持2% | 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 | 公告股份增持情况、法律意见书 | 集中竞价 | 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 继续增持不得影响上市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