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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车票把你拖进美国法院 ——评美国OBB案对我国客运及旅游企业的影响

2015.12.31 陈鲁明 陈雨崴

2007年,美国加州居民Carol Sachs登录一家位于美国麻省旅行社的网站购买了一张“全欧通票”(Eupass),当其持该火车票准备在奥地利的茵斯布鲁克镇登上奥地利联邦铁路公司(ÖBB Personenverkehr AG,下称“奥铁”)的列车时,不慎坠入站台和列车之间的缝隙,被随后驰过的火车碾压双腿,医治时双腿被截肢。Sachs因此向美国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起诉奥铁,要求其赔偿损失。奥铁提出管辖抗辩,认为美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加州地区联邦法院裁定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随后,因问题重大,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通过全体法官审理程序(en banc,下称“全体法官审理”,即由某一法院的全部法官,或由一定数量的法官组成的法官团队来审理案件;根据美国法律,由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较多,该院全体法官审理程序由11名法官组成)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法院有管辖权的决定。奥铁随后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12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认定美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ÖBB Personenverkehr AG v. Carol P. Sachs, 136 S. Ct. 390 (2015))。至此,这一备受全世界关注的案子(下称“OBB案”)以奥铁胜诉而尘埃落定。本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居民以网络购票为依据,在美国法院状告外国客运企业的第一案,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下面我们对该案的起诉背景、主要争议焦点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进行简要介绍,并就其对我国客运及旅游企业的影响做出简要分析。


一、OBB案的起诉背景


在对OBB案争议焦点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OBB案的起诉背景。众所周知,在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于侵权案件,一般都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中,Sachs的人身伤害发生在欧洲,然而Sachs并没有选择在欧洲法院起诉,却选择了在美国法院起诉,这也正是OBB案中双方管辖争议的产生原因。在OBB案中,Sachs为何没有选择遵循一般原则,而是在美国法院起诉?我们认为,Sachs选择美国法院起诉,是由美国法院独特的裁判标准以及陪审团制度所决定的。


首先,美国法院针对人身伤害案件,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往往较高。这是因为在美国文化中,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受害者肉体遭受痛苦的怜悯,美国法院在审理人身伤害案件时,愿意给予受害者较高数额的赔偿金。


其次,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决定了美国法院倾向于保障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倾向于保护弱者的裁判趋势。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的组成往往是同一地区的普通居民,出于邻里间的保护,陪审团往往更愿意保护其自身地区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美国民众对跨国企业,尤其是住所地在国外的跨国大型企业往往存在较多的不满情绪。在美国民众看来,这些大型企业处在强势地位,更容易侵害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往往更侧重保护本国居民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正是上述独特的裁判标准以及倾向保护自身公民及弱者的陪审团制度,才使原告在起诉奥铁时,意图寻求美国法院的司法保护。


二、OBB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OBB案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作为国有企业的奥铁是否可以依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而免于在美国被起诉。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外国政府不会被起诉至美国法院,除非诉讼是“基于”(based upon)外国政府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OBB案中,双方围绕着《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是否适用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奥铁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原告认为,首先,销售车票的行为本身应当被视为“商业行为”;其次,根据加州法律,奥铁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的行为依据普通法应当属于代理行为,即应当认为奥铁委托美国旅行社网站销售车票,因此,这一在美国境内的售票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作为被代理人的奥铁。原告据此认为,该行为属于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而奥铁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奥铁并没有否认售票行为本身属于“商业行为”,但不承认美国旅行社网站销售其车票构成代理行为。奥铁抗辩,首先,美国旅行社网站销售车票是否构成代理不应适用加州法律;其次,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不应被视为代理行为;再次,即使该行为视作代理行为,该行为也不应被认为“在美国发生”。因此,奥铁认为,本案中,其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的行为不构成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


第二,本案诉讼是否是“基于”该“商业行为”而产生的。原告认为,本案诉讼是“基于”奥铁售票这一商业行为而产生的,因为如果没有售票行为,原告就不会取得车票,便不会产生其在奥地利的火车站台不慎坠落而失去双腿这一后果。而奥铁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它引用了最高法院1993年的Nelson案(Saudi Arabia v. Nelson, 507 U.S. 349 (1993)),认为认定某一诉讼是否构成“基于”某一行为的前提是该行为必须是该案诉讼请求的重要基础之一,以及该行为对影响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起着决定性作用。在Nelson案中,一对夫妻将丈夫所任职的沙特国有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医院就其对丈夫的非法拘禁等行为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尽管医院雇佣丈夫的行为可能属于商业行为,但Nelson案诉讼并非是基于医院雇佣丈夫的行为,因为医院的雇佣行为对判定其是否对丈夫构成非法拘禁等并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奥铁认为,与Nelson案相同,在OBB案中,售票行为并非是判定奥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即使奥铁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本案诉讼也并非“基于”售票这一商业行为。


此外,在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了一项新的观点,即认为构成“商业行为”的并不仅仅是售票行为,而是奥铁在美国的“整个铁路事业”。原告称,奥铁在美国境内对美国游客进行市场宣传以及售票,这一整体行为构成了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的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


三、美国下级法院及美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


针对OBB案的前两点争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庭以及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审理分别做出了判决。地区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庭支持了奥地利联邦铁路公司的观点,认为美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审理的结果却于上述观点相反,全体法官审理认为,售票行为本身是判定奥地利联邦铁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要素之一,因而本案诉讼是“基于”该售票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奥铁提出了复审令申请(writ of certiorari),请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复审。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主要对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基于”奥铁的售票行为作出了分析。法院比较了OBB案与Nelson案的事实,引用了Nelson案的裁判理由,认为构成诉讼所“基于”的商业行为必须是诉讼要旨("gravamen of the suit")之一,而本案中,售票行为本身并非是侵权的诉讼要旨。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程序并非“基于”奥铁的售票行为。


鉴于本案诉讼程序并非“基于”奥铁的售票,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奥铁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这一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的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做出分析,而是直接认为本案不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之除外情形,进而认为美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针对原告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新提出的观点,最高法院没有对其进行实质分析。最高法院仅以该观点没有向任何下级法院提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观点。法院认为,原告在下级法院陈述的观点仅限于奥铁通过美国旅行社网站向美国居民销售车票的行为构成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而从未提及奥铁的整个铁路事业是否构成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原告从未将该观点在任何下级法院提出,下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也并未将原告的此项观点考虑在其中。鉴于最高法院仅仅对下级法院已经做出的行为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原告Sachs无权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提出这一新的观点。因此,最高法院没有实质审查原告关于奥铁的整个铁路事业是否构成在美国发生的“商业行为”的观点。


四、OBB案对我国客运及旅游企业的潜在影响


OBB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16财政年度审理的第一案,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美国居民以网络购票为依据,在美国法院状告外国客运企业的第一案。因此,OBB案对通过网络向美国居民售票的非美客运、旅游企业,尤其是我国客运、旅游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


首先,OBB案的诉讼程序较为曲折,这间接体现了美国法院对本案有着强烈的关注度。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每年会收到数以万计的复审令,而其每年审理的案件仅有为数不多的近百件,这些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都是最高法院法官精挑细选,认为具有典型性以及十分重要的案件。OBB案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在2016财政年度审理的第一案,显示了美国最高院法官对非美客运、旅游企业通过网络方式向美国居民售票这一行为的极度关注。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OBB案在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期间也历经了法院全体法官审理的程序。根据美国法律,全体法官审理程序是针对特别复杂、重要的案件所设立的特殊程序,OBB案进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审理程序也说明了本案在美国法院内部的重要性和关注度。


其次,鉴于OBB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16年财政年度审理的第一案,OBB案将引起美国社会的关注,进而越来越多的美国居民将会效仿OBB案,以网络售票作为依据,在美国法院将非美客运、旅游企业告上法庭。这将给各大非美客运、旅游企业,尤其是我国客运、旅游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从我国客运、旅游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美国法院受理了美国居民的状告我国客运、旅游企业的类似诉讼请求,则我国客运、旅游企业将被迫应诉,从而将产生巨额的诉讼支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败诉,则根据美国法院的审判实践,这些客运、旅游企业将需要承担比国内法院判决金额高出数十倍、数百倍甚至更多的赔偿金额。


再次,OBB案折射出了我国客运、旅游企业通过网络向美国居民售票过程中存在的巨大诉讼风险。尽管OBB案认为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经营网络售票的客运、旅游行业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的风险,但通过分析OBB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OBB案的判决较为狭窄。最高法院在判决时仅分析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这一要素,并没有对案件的其他争议焦点做出具体分析。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国有企业的售票行为构成在美国国内的“商业行为”,而该售票行为恰恰是争议产生的主要事项时),美国居民以网络售票作为依据,状告我国客运、旅游企业的诉讼请求依然很有可能被美国法院所支持。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OBB案中,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原告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提出的新观点进行实体审理。该观点认为,构成“商业行为”的并不仅仅是售票行为,而是奥铁在美国的“整个铁路事业”。因此,倘若今后美国居民以该理论为依据对我国客运、旅游企业进行诉讼,依然不能排除法院支持该等诉请的可能性。此外,《外国主权豁免法案》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对我国国有客运、旅游企业而言,其虽然可以效仿OBB案,援引《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而提出抗辩,但鉴于OBB案的判决较为狭窄,该抗辩依然很有可能被美国法院驳回,在此情况下,我国国有客运、旅游企业将受制于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而被迫参与诉讼。而对我国非国有客运、旅游企业而言,由于其无法提出主权豁免抗辩,加之其行为很有可能被美国法院认定为构成“长臂”管辖的依据,其涉诉风险无疑将是巨大的。


此外,即使我国客运、旅游企业没有像OBB案那样,通过美国网站作为代理进行网络售票,也需要警惕在此种非网络售票情况下所存在的诉讼风险。在OBB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虽然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第1605条第(a)(2)款的适用性问题,但其背后的原理在于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而“长臂”管辖权原则便是美国法律正当程序原则的一项重要体现。根据“长臂”管辖权原则,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但和该法院地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时,该地法院对该被告将具有属人管辖权。“长臂”管辖将案件纳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熟悉原告生活环境的陪审团做出裁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既考虑了被告的正当权利,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从OBB案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在审查主权豁免问题时体现出了其一贯的“狭隘解释”的态度;而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其它案例来看,美国法院对“长臂”管辖权原则的审查却持“宽泛解释”的态度。对于如何判定构成最低联系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一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326 U.S. 310 (1945))中提到,虽然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设立办事处,也没有在该州签订过任何合同,但是该公司有十几名销售人员长期驻扎在该州,为其产品进行宣传。这些活动是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因此构成最低联系,华盛顿州法院可以对国际鞋业公司行使管辖权。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大众汽车案(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 444 U. S. 286 (1980))中为进一步明确最低联系的判定标准,提出了“可预见性”的标准,即被告对诉讼可能在法院地提起应当是“可以预见的”,而如果制造商确定某地为其销售市场时,应被推定预见到了在当地法院诉讼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各大客运、旅游企业均推出了英文版网站,提供了境外信用卡的支付方式,并在美国各大网站进行宣传、营销。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很可能认为我国客运、旅游企业已把美国列为销售市场,能够预见在美国法院的诉讼,从而认为其行为构成最低联系,符合“长臂”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很有可能将被迫参与到美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而产生大量诉讼成本。


五、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客运、旅游企业越来越多地运用互联网作为平台,向外国旅客,尤其是美国旅客进行售票、宣传等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客运、旅游企业大都并未意识到此类行为可能产生的海外诉讼风险。而OBB案的发生无疑对此类客运、旅游企业敲响了警钟。OBB案中,美国法院狭窄的判决理由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对主权豁免及“长臂”管辖权原则一紧一松的一贯态度使今后类似的诉讼充满了不确定性。我国客运、旅游企业应当以OBB案为警钟,更多关注此类案件,并及时考虑相关对策,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海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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