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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财税政策支持

2022.07.16 程虹 赵婷婷 张擎 林芃

前 言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的持续和反复,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多项税收政策,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相关规定既有对以前年度优惠政策的延续执行,又有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截至2022年7月10日,我们根据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进行分类,并以表格方式进行了汇总梳理,以便相关企业及税务工作者参考。


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备  注

科技型

中小企业

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小型

微利企业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1,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中小微

企业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财税〔2018〕55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财税〔2018〕55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备  注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财税〔2018〕55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天使投资个人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财税〔2018〕55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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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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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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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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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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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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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


适用范围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备  注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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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下称“36号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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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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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中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36号文执行。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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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纳税人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36号文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以及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财税〔2018〕120号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税收征管


适用范围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备  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缓缴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缓缴税费金额的50%;

·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的缓缴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结 语

面对疫情的持续和反复,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根据新出台的税费政策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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