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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政策落地——我们近期的观察

2016.10.13 谢青 卢秉

2016年已过去大半,除了期待年内开通“深港通”外,目前似乎没有迹象表明监管层会在剩下的两个多月里出台更多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有关的政策。8月16日国务院批准深港通方案的消息着实令人振奋,而6月30日发布的允许外资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政策(以下简称“外资私募政策”)则是今年为数不多的亮点之一。自外资私募政策出台后,我们一直在密切追踪其进展,并期待与客户持续分享我们的看法。


监管层深知,一项好政策,执行好很重要。据我们了解,在外资私募政策发布后,监管层进行了多次市场调研,持续与市场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市场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并适时做出澄清和解答,体现了监管层对外资私募政策的重视以及审慎态度。根据中国证券报2016年9月27日的报道,有关外资私募登记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一些知名外资机构也正在积极准备申请登记。证监会私募部主任陈自强称,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将继续对外资机构登记备案工作保持跟踪,不断完善和明确相关政策和机制。一切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不同于野蛮生长的大量“草根”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外资机构需要仔细筹划其在中国的发展计划以及花费更长的时间培育市场。


对于全球资产管理机构而言,设立境内机构(以下简称“WFOE”)并实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的工作,其决定往往与其在华战略,甚至是亚洲战略有关,需要集团层面的通盘考虑。就登记政策和持续性的监管要求而言,全球资产管理机构通常关心机构设立、业务运营和产品发行三大方面。以下我们试图简单梳理这三大方面目前的监管要点以及外资机构的应对思路。


一、机构设立 


机构设立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WFOE是否可以获得基金业协会要求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和/或“基金管理”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是否可以利用现有的QDLP试点WFOE进行申请;(3)是否要求境外直接股东必须是境外持牌金融机构。第(1)和第(2)个问题都涉及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协调,取决于与地方政府的个案沟通结果。我们认为,对于全球资产管理机构而言,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本不应该成为障碍,但今年年初开始的全国范围内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的举措确实让外资机构们无故受累。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尽快放开这一不合理的临时政策管制,地方政府能够积极为外资机构解决这一“技术性难题”。对于第(3)个问题,答案非常明确,WFOE的直接股东必须是境外持牌金融机构。


二、业务经营   


就人员、办公场所、实缴资本、业务制度而言,外资机构适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与内资机构一视同仁。但监管层亦考虑到外资机构的特点,在提出特定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允许的情形。一方面,要求外资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并要求WFOE人员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交易指令自WFOE人员或境内系统下达至境内经纪商,另一方面也允许WFOE充分利用其集团的全球投研资源、基础设施以及风控制度优势。我们认为,对全球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在中国设立有实质业务的机构的第一天,就是一个“本地化”过程的开端,只不过“本地化”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与其本地业务的发展相适应。


三、产品发行


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外资私募机构在获得私募管理人登记后六个月内应发行第一只基金产品,否则可能面临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的风险。这一点与对内资机构的要求一样。有些外资机构可能会抱怨这个要求不合理,因为面对尚不熟悉的中国市场和中国投资者,六个月期限的确显得有点短。但考虑到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外资机构只能接受这一现实。我们建议外资机构只有在其有充分的信心和准备六个月内发行成功第一只产品的前提下方启动私募管理人登记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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