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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简评

2016.07.14 刘世坚 柏林

2016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8月1日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对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构建,信用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公开,信息资源、场所资源和专家资源的共享等作出规定。本文拟就此进行简要评述。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提要求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首次提出要求,要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以下简称“四类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15年《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操作模式


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上报国务院印发。《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整合四类平台,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以此为依托逐渐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根据《方案》要求,各地方已开展了现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于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为《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基础。


2015年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6月30日,《办法》正式出台。


二、主要内容


1、明确通过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类型


《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同时明确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将逐步纳入统一平台。而对于并非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参考《方案》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2、明确平台的指导部门和交易的监管部门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以及市级发改委分别作为全国范围和本区域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部门。此外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部门负责具体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3、强调避免违法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权


《办法》界定了平台的服务属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平台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应向社会公布。平台本身并不具有监管职能,其发现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办法》列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八个不得”,对阻碍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以法律责任约束落实,为市场主体“松绑”。


4、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


(1)系统建设


《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电子服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推进平台整合和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2)系统互通


《办法》要求打造全国“一张网”:纵向,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横向,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互通。


(3)系统应用


《办法》要求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活动开展监测预警,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5、两个“信息公开”


(1)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应上网公开市场主体的处罚等信息,并将信息交换至交易系统,此外,各级平台应当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换和共享。


《办法》同时明确,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应奖优罚劣,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将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公开


《办法》明确,平台应无偿、及时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交易活动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6、强调三个“共享”


(1) 信息资源共享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应通过平台进行共享。


(2) 场所资源共享


《办法》规定,平台应利用已有的、符合省级政府标准的各类场所,为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3) 专家资源的共享


《办法》规定,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各专家库(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等),从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此外,鼓励跨区域选择专家资源,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解决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


7、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制度设计


(1)电子化监管。《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及交易履约等交易的全过程监控。


(2)大数据监管。《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


(3)信用监管。《办法》规定将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事中分类监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


三、核心要点


结合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2的内容,《办法》的核心要点可以小结如下:


1、平台定位


平台定位于服务,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2、电子化


拥抱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着眼于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


3、整合与共享


整合共享是平台搭建和管理的核心目标。《办法》将致力于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三个共享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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