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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的新动态(一)

2020.11.12 史欣悦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引起的法律制度变化,一直是欧盟各主要机构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都做出了专项法律研究,并发表了前瞻性的报告。中国的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与国际市场和技术高度整合。欧盟在此领域的研究和立法动态,对我国企业在涉及欧洲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合作、出口都具有重要参考和预见意义。同时,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相对空白,未来是否会借鉴欧盟的思路和某些机制,也值得讨论和观察。


技术创新要求法律跟上形势,新技术催生出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机制,这对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者,和无以计数的使用者来说,都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律实务中的多个领域,例如合同、侵权、争议解决、合规等方面,也必然影响深远。


2020年10月20日,欧洲议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和民事责任》的法律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或“民事责任报告”)。这个报告是由欧洲议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是近年来欧盟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一本集大成的报告。 本文简要介绍民事责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报告概况和主要观点


民事责任报告分为六章。它从人工智能法律定义的困难入手,进而考察了欧盟现有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民事责任报告指出,规制技术的法律法规应当依据不同技术,分类而制定,而不是寻求制定一部统一的、规制所有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民事责任报告提出了“风险管理模式”(Risk Management Approach, 简称“RMA”)来规制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即最有能力控制和管理某项技术风险的一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并且应被推定为可以启动诉讼的单一被告。


二、以针对特定技术的专门法律来规制不同的人工智能技术


首先,报告的第一章分析了赋予人工智能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的困难。另外报告提出,欧盟现有与民事责任有关的法律,基本是分门别类设置的。例如,根据行业划分,有财务法律等顾问咨询、消费者产品与服务、互联网服务、能源生产和输送、病患照顾等。按照民事责任的种类分类,现有的民事责任是分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之中,例如医疗责任、专业人士责任、高风险活动的责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交通驾驶责任等。


民事责任报告认为,没有必要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就把本来由不同部门法律规制的民事责任强行统一起来,更何况法律难以赋予人工智能一个统一的定义。


报告明确反对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即用一个貌似“中立”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来规制各种技术,甚至包括无法直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的应用,认为这样的涵盖式的法律,一定是不完整的和无用的。


三、不急于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下结论


民事责任报告在第二章中提出了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问题。这是一个争议巨大的问题。 2017年欧洲议会曾作出一个《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的决议》(CLRR)1, 其中说到,“长远看来可以为机器人设置一种特殊的法律状态”。这个说法被认为是承认了机器人的权利,甚至机器的权利。 欧洲的一些知识分子联名写了公开信批评这个表态。 2接下来欧盟的几个文件也都改变口径而转向认为,没有必要为人工智能或机器人设置法律人格,包括2017年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人工智能影响的报告3,和2019年欧盟委员会关于《人工智能和新技术有关的法律责任》的专家组报告(以下简称“2019专家组报告”)4。 


民事责任报告没有直接否定创设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以现代公司法律人格为参考,报告提出了四个参考因素,即设置法律人格,要考察技术的发展是否需要:


1、 推进多方主体的合作,而区分这些主体的单独责任十分困难;

2、 划出单独的资产和有限的责任,以简化利润分配和损害责任的分配;

3、 建立登记和披露等责任推进透明度,以明确谁从该设备或技术的使用中收益;

4、 建立新的税收制度,以推动有关技术和产品的发展。


报告也承认,法律人格并非唯一实现上述效果的途径,如果能通过现有的法律工具实现,是更好的解决方案。 报告认为,现阶段无需过早否定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但也不必危言耸听地说,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就是让机器人有了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制造了新的奴隶制。 报告也指出了如果要设立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两条路径,一是将现有的公司法人机制延伸到机器,二是创设一套新的法律人格,比如“电子人格”。


四、 欧洲现有的法律框架评析


报告的第三章从成员国法律和欧盟法律两个层面,分析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在应对人工智能发展上的适用和不足。


报告指出,成员国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主的,虽然也有一些变化,例如“替代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同时,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作为权利主张的基础,而且对原告更加有利,因为基于合同,原告可以追究销售者的责任。


从欧盟层面的法律看,主要是两类法律,一是事前规制产品安全的法律,二是事后规制产品责任的法律,特别是“产品责任指令” (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以下简称“ PLD”)5


报告指出,PLD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时,有许多需要修改之处,特别是PLD对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复杂和难懂的特点,有时显得无能为力。 加之PLD在成员国落地执行有较多差异,对于小额损害不能适用,而且并没有做到PLD制定时所主张的“技术中立”原则,因此PLD应当做出较多修改。


报告还从五个方面批评了2019专家组报告。


五、建议采取的规制方式


首先,报告建议,欧盟应当以条例形式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责任,而不是指令,以达到法律执行的统一6。 但是不能将人工智能的法律一般化,甚至进入不是非常相关的领域,法律修改时要特别注意比例原则和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subsidiarity)。


报告提出了欧盟应当采取的立法方式,即风险管理模式(RMA), 谁可以控制或管理特定风险,谁就承担责任。 这个模式首先要对技术应用进行分类,按分类加以适用(class-of-applications by-class-of-applications, CbC)。


RMA要求建立起严格责任制度,让能够识别、控制、管理风险的一方承担责任。报告指出,民事责任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受害人获得赔偿。赔偿不足、诉讼成本过高、仅能向相对弱势方追偿等,都将最终损害技术进步和技术应用。


为了简化诉讼,首先推定一个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样就能够给此类案件的原告一个单一的、清晰的诉讼对象,有利于一站式解决原告的诉求。这个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在不同的技术应用场景下可能会不同。


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是最终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它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保险、合同约定、追偿诉讼或者无过错赔偿基金,把赔偿责任延伸、分摊到该产品价值链上的其他各方。


至此,报告重新提起了法律人格问题。 涉及多方共同参与提供的人工智能产品时,更难区分哪一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时,创设一个法律的或者电子的人格就可以简化这个难题。这种法律人格更适合用于人工智能的服务(如人工智能咨询服务),而不是植入人工智能的产品(如无人驾驶汽车)。 最终责任的承担,应取决于提供服务的各方在这个新的法律人格实体中的利益份额。


六、案例分析和政策建议


报告在第五章以RMA的视角分析了常见的四大类人工智能产品:工业机器人、联网自动驾驶(CAD)、医疗机器人和辅助诊断技术以及无人机。 篇幅所限,具体这四类人工智能技术的民事责任问题将另文综述。


报告第六章是政策建议,一共31条,可以分成四个主题:


1、 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的规制方式,应当是以法律确定性和法律保护来推进和解锁技术创新;

2、 通过风险管理模式简化责任承担规则,以优先赔偿受害人为原则,鼓励先进技术的使用;

3、 具体解决方案;

4、 涉及四种人工智能产品的具体应用。


以上是民事责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本系列的下一篇,将重点综述报告中对四种人工智能产品的案例研究。


君合将持续关注国际、国内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动态。



[1]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13fd56d0-8a65-11e8-ac6a-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source-170671777 欧洲议会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2] http://www.robotics-openletter.eu/

[3]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42b4851c-8e1a-11e7-b92d-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source-170673725

[4]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1c5e30be-1197-11ea-8c1f-01aa75ed71a1/language-en/format-PDF/source-170674072

[5]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1985L0374-19990604&qid=1604918047856

[6] 欧盟的条例是应当直接适用的法律,而指令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成员国转换成国内法才能适用,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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