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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最新修订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

2020.07.08 董潇 鞠然 郭静荷 朱彤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第一次公布,并分别于1996年、2016年(以下简称“《2016档案法》”)进行了修订。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档案法》共八章、五十三条规定,包括《2016档案法》固有的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及法律责任等章节。另,新《档案法》中专门增设两章,规定档案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的要求。我们将《档案法》重点新增内容总结如下,供各位参考。


1、档案形成主体多元化、明确企业归档范围

除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档案法》首次明确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应依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档范围保存本单位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在《档案法》之前,企业的归档范围主要通过《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2012年12月17日)中的具体文件类型和对应的保管期限予以详细规定。


《档案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企业应归档材料的范围,即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1)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2)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2、强调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效力及要求


《档案法》新增第五章等规定专门强调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其中对企业的要求包括:


(1) 企业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四条)

(2) 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第三十六条)

(3)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第三十七条)

(4)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

(5)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第三十九条)


3、明确档案通过互联网出境的管理要求


《2016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此外,对于会计档案也有相关出境审批要求。从上述规定的文义来看,似乎仅限制实物、纸质档案的出境,在以往的实践中,对于通过电子形式传输文件材料出境是否涉及档案管理,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档案法》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通过互联网传输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但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的范围仍存在不确定之处。


4、健全档案安全管理要求 


《档案法》重述了《2016档案法》的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在此基础之上,《档案法》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并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九条)


5、其他档案管理的新规定


《档案法》还对如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 企业档案工作责任制《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 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2016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原则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原则上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缩短为由自形成之日起二十五年。(第二十七条)

  • 监督管理《档案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设备配置使用、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收集和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



6、 我们的观察


此次《档案法》的修订内容突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明确了档案通过互联网出境的监管等内容,回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要求。但与此同时,对于实践中,如何平衡电子档案监管与信息保护的尺度,对国有档案及非国有企业档案在实践中如何监管仍需重点关注。


另外,我们注意到目前国家档案局会同商务部正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1,《档案法》修订后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也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注:

1.http://www.saac.gov.cn/daj/yaow/201909/890b820f6a114d428d6a1dbdc566c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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