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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民商事争议程序中的个人风险

2020.06.18 叶臻勇 张洁 赵怡青

前言:伴随着中国加快金融领域开放,越来越多境外资管机构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独资或控股的法律实体,包括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境外股东或者自境外派遣或者自本地招聘员工作为境内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通常是一个普遍关注的话题。


在中国法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律对法定代表人人选并无国籍、性别、年龄、职业等自然特性的要求,但禁止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对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广泛的权力,譬如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签署交易文件、启动诉讼仲裁程序、签署和签收诉讼仲裁文书等。若公司被他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被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以下统称“民商事争议程序”),法定代表人也会因此面临一些个人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民商事争议程序而产生的三项主要的个人法律风险,供外资客户参考。


一、被限制出境风险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3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和规定:对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未了结案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其离境。


二、不配合司法程序被处罚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5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对单位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单位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三、被限制消费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若公司未按人民法院要求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公司本身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也会作为公司信息的组成部分一并被公示6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此外,若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具体包括不得:“(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若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或因生活、经营必需而进行上述禁止活动的,需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属实、批准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入争议程序时,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通常而言,法院会直接对现任法定代表人采取前述限制消费措施。然而,根据最新法律实践和判例7,即便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被采取前述措施。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此时,若原法定代表人以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为由主张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需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法院依旧可不予以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四、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会与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身份发生叠加,其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需要理解和区别不同的身份,才能在对公司勤勉尽责的同时也控制好个人的法律风险。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4.《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73号执行决定书: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认定侯火炘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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