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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外债“问”与“答”专题系列之二——企业境外发债,如何办理外管局的外债登记和跨境担保登记?

2020.04.30 余永强 雷天啸 马晴旸 关俣

第一部分  外债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管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本部分主要讨论以下二种情形的外债登记:

一是境内非银行债务人作为发行人直接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外债登记;

二是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向境外发债主体借入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的外债登记。


一、外债登记的主要法律规定和重点关注事项


主要法律规定

  • 国务院2008年8月5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1月8日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28号令)

  •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更新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重点关注事项

  • 外债登记的办理机构为境内非银行债务人所在地1外管局(以下简称“外管局”);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发行外债时需办理外债登记;

  • 发行人为境外公司,则无需办理外债登记;若境内公司为境外发债提供跨境担保的,需要办理跨境担保登记,具体见第二部分;

  • 境外公司将发债资金借给境内母公司或境内子公司的,境内母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亦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 外债登记不等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关于中长期外债的事前备案登记和事后报告,也不等同于外管局针对内保外贷结构的内保外贷登记;

  • 办理外债登记与债券期限无关,直接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也需要办理外债登记;但在此情形下,因没有国家发改委的外债备案文件,需要提前与外管局沟通;

  • 9号通知和64通知规定境内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额度为资净产的2.5倍,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适用投注差外债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

  • 9号通知不适用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因此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办理外债登记,需要提前与外管局沟通;

  • 办理外债登记与债券币种无关,发行任何币种的外债均需办理外债登记;

  • 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发行外债的,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经外管局批准存放境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到外管局办理逐笔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将在下文介绍)。 


二、外债登记类型和办理时限


签约登记

  • 境内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 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境外主体发债资金的,无论期限长短,应当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自提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 提交外债签约登记申请后,根据各地操作实践,通常需10-90天不等办理完毕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取得所在地外管局出具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变更和注销登记

  • 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签约登记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管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三、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文件及说明


1

登记申请书

主要覆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 借款/发债的基本情况:借贷双方/发行人、金额、期限、利率、起息日、到期日、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重要条款(如交叉违约条款、提前还款条款、加速到期条款)等。

  • 债务人和债权人基本情况:

    -  债权人需提供简介,如介绍其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等。

    -  债务人需提供简介,并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等金额较大的,需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 偿还资金来源情况:包括业务增长、货币资金充足性、现金流等。

2

《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

  • 从各地外管局获取。


3

企业基础资料

  • 内资企业

    -  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 外商投资企业

    -  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  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

    -  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4

外债批准文件

  • 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如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外债登记备案证明文件)2。 

5

交易文件

  • 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 签署外债合同借用外债等,需提供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企业公章。合同中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预计提款和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

其他

  • 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3

  • 各地外管局可能要求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具体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咨询相关外管分/支局以获取具体申请材料模板及细节填写注意事项。


四、未办理外债登记的法律后果


法律下的后果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 未办理外债登记,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无法回流境内结汇,境内债务人亦无法将境内资金出境用于偿还外债。

合同下的后果

  • 根据境外债券项目具体的债券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赎回债券。

行政处罚

  •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即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适用情形

  •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如直发结构下募集资金不回流或仅部分回流。

备案机构

  • 所在地外管局。

办理时限

  • 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 境外债券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一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备案申请文件

  • 申请书;

  • 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当地外管局要求的材料。

备案回执

  • 非银行债务人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外管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打印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交由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六、外债登记实践新趋势


试点地区取消外债逐笔登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规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4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试点地区目前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省。 


第二部分  跨境担保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以下简称“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以下简称“内保外贷登记”)。


本文主要讨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为其境外子公司境外发债提供担保增信时,如何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内保外贷登记的主要法律规定和重点关注事项


主要法律规定

  • 《外汇管理条例》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5月12日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更新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1月1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4月10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通知”)

登记主管机关及登记主体

  • 内保外贷登记的办理机构为境内担保人所在地外管局。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银行机构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增信时,境内非银行机构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境外发债的境内机构持股要求

  •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 按照我们的实践经验,对于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外债务人的持股比例通常无特定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 3号通知规定,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

    -  未经外管局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  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按照现行外债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

    -  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适用)

  • 如境内担保人涉及境外投资,须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前完成所有境外直接投资年度存量权益登记。


二、内保外贷登记类型和办理时限


签约登记

  •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署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签约登记。

  • 提交内保外贷登记申请后,根据各地操作实践,通常需10-120天不等办理完毕内保外贷登记手续并取得所在地外管局出具的《对外担保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变更和注销登记

  • 非银行机构担保人应在担保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主要条款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三、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申请文件及说明



1

申请报告/申请书

主要覆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 担保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目前的财务状况;债务人基本情况包括与担保人的关系、公司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目前的财务状况。

  • 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

    -  担保项下主债务情况:一般包括合同签约时间、金额、期限、利率、交易结构,以及项目是否取得国内相关部门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等,重点描述资金流向及用途。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外多级子公司,需附清晰的股权结构图。

    -  本次担保要点:一般包括合同签约时间、担保份额和期限。如有共同担保人,需写明共同担保人的有关情况。

  • 预计还款资金来源:重点介绍被担保人自身的还款能力,说明其自身资金来源是否能覆盖还款责任,担保人对潜在履约倾向的判断和说明。

2

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 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 根据实践经验,境外发债的募集说明书可视为内保外贷项下的“主债务合同”。

3

担保人基础资料

  • 担保人营业执照。

4

外管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 如被担保人财务报表、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视外管局具体要求提供)。



四、未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法律后果


法律下的后果

  • 虽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外管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 如果未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可能无法办理担保履约项下的购汇及对外支付。

合同下的后果

  • 根据境外债券项目具体的债券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赎回债券。

行政处罚

  • 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处罚,即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

1.不同地区主管外债登记的外管局层级可能不同,建议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登记前向所在地外管局咨询。

2. 一年期以下的境外发债没有国家发改委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跨境担保结构下,境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借给境内母公司回流的,一般不需要再申请国家发改委的外债登记备案,可使用此前境内母公司的国家发改委外债登记备案。

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对2007年6月1日(含)以后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4.64号通知将外债额度从2倍提高到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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