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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海关法要闻简讯(第1期)

2020.02.15 汤伟洋 陈锋 陈克炳 王丝雨 张旭东

一、摘要


新年以来(截至2020年2月7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发布了多项的海关法领域的新规,主要包括: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防疫物资免税、免征对美加征关税、便捷通关等)、进出口货物监管及检验检疫(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修订、调整部分商品监管要求、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模式试点城市(地区)、出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滞报金票据电子化等)、贸易管制(降低部分进口原产于美国商品的加征关税、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特殊保障管理措施触发水平数量等)。


君合建议重点关注的法规包括:


1、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台的相关进出口规定


(1)进口免税政策;

(2)临时延期办理征税、加工贸易监管相关手续。


2、海关总署等就部分进出口商品发布的新监管要求


(1)调整17个税则品目下进出口商品的税则注释内容;

(2)调整193个税号下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3)新增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试点城市(地区)50个及海南岛全岛。


3、中方对美第三批加征关税部分商品的加征税率予以减半


二、重点新规简评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临近春节,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面临医疗物资短缺的困难。在进出口领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机构陆续发布了抗击疫情相关措施,包括:


1、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免税政策


根据相关公告,本次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免税政策分为:


(1)捐赠物资(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1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对美加征关税);

(4)在免税范围、手续办理等方面实行更优惠便捷的措施。


2、临时延期办理征税、加工贸易监管相关手续。


详细内容请见我们撰写的君合研究简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海关的新举措》


君合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关注相关政策变动,降低疫情防控对本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海关总署等发布部分商品进出口监管新要求


1、调整17个税则品目下进出口商品的税则注释内容


2020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2,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的修订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行了调整(包括植物汁液、部分杂环化合物、部分陶瓷制品、摄影感光材料、照明装置、部分检测仪器等在内的17个品目,详见附件1),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进出口商品归类是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和接受海关监管的一项核心要素,其中的基础法律依据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君合建议有相关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了解有关注释调整对于货物申报的影响,避免产生错报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


2、调整193个税号下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2020年1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3,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检验检疫监管,其中:


(1)对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海关商品编号4001100000)、天然橡胶烟胶片(海关商品 编号4001210000)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2)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4,包括部分动物(牛、羊、马、猪)皮、油漆、部分原木(部分松、杉、柳、柚、山樟、红木、栎、水青冈木、桦、杨、桉、沉香木等)、部分羊毛,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仅实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3、新增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试点城市(地区)50个及海南岛全岛


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50个城市(地区)5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允许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分为一般进出口、零售进出口。在零售进口方面,进一步分为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网购保税进口A。根据海关总署等的相关公告,3种零售进口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事项

直购进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

网购保税进口(“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

网购保税进口A(“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1239

适用对象6

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

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

境内电子商务企业

适用模式7

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主要监管要求8

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

(2)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9


因此,相较而言,网购保税进口可在经批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内存放货物后再零售给境内消费者,且按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监管要求更少,更为便利。本次公告在将1210监管方式在2019年天津、上海等37个试点城市(地区)10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新增到另外50个城市(地区) 和海南全岛,对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相关企业而言将是一项利好政策。


(三)中方对美第三批加征关税部分商品的加征税率予以减半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 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11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将按规定继续开展,此前已公布的排除措施继续有效。12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达成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13。随后,2010年1月16日,美方发布公告,自2020年2月14日起,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由15%调整为7.5%,下调比例1/2。作为对应举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低了部分对美加征关税税率。14


中美贸易战是影响国际贸易和相关进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的重大国际事件。自中美贸易战以来,君合持续关注中美贸易战加征关税相关动态。截止目前中国方面仍对美实施的加征关税措施包括: 


批次

加征关税商品及税率

排除范围1516

第一批(约500亿美元,税委会公告﹝2018﹞5号)

2018年7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340亿美元商品(第一批公告附件1)加征25%关税17

(1)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1的4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2019年9月1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2)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1的1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8年8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160亿美元商品(第一批公告附件2)加征25%关税18

(1)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2的8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2019年9月1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2)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2的3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3)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2的6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部分为第一批公告附件1商品,部分为第一批公告附件2商品)暂停192021加征25%关税

不属于可申请排除的商品22

第二批(约600亿美元,税委会公告〔2018〕6号23

2018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600亿美元商品加征5%(第二批公告附件3、附件4)或10%(第二批公告附件1、附件2)关税24

暂未列入排除范围

201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600亿美元商品恢复第二批公告加征5%、10%、20%或25%关税规定(分别对应第二批公告附件4-1)25

暂未列入排除范围

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对应第二批公告附件3商品)暂停加征5%关税262728

不属于可申请排除的商品

第三批(约750亿美元,税委会公告〔2019〕4号29

2019年9月1日起对第三批公告附件一商品加征5%或10%关税; 2019年12月15日起对第三批公告附件二商品加征5%或10%关税

未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30。(注:目前尚未公布)

2019年12月15日起暂停第三批公告附件二商品的加征关税31

2020年2月14日起对第三批公告附件一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予以减半32


附件1:《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序号

品目

品目条文

调整内容33

1

12.11

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鲜、冷、冻或干的,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第81页,排他条款,本页第8—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下列产品:

(一)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品目21.03);

(二)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的下列产品:

1.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混合物(品目21.06);

2由本品目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其他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的植物产品构成的混合物(第九章或品目21.06)。”

2

13.02

植物液汁及浸膏;果胶、果胶酸盐及果胶酸酯;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其他胶液及增稠剂,不论是否改性

第89页,注释条文,本页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液汁(通常为自然渗出或从切口流出的植物产品)及植物浸膏(用溶剂从植物中提取的植物产品)(参见本注释一款末所列的不包括产品)。”

第90页,注释条文,本页第6行

在本页第6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但植物浸膏不能经附加提取或提纯工艺制得,如色谱纯化等的工艺,会增减某种或某类化合物的成分达到初始溶剂提取无法达到的程度。”

本页第11行

在本页第11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如果经高度精炼和提纯,也不能归入本品目。比如,在初始提取后经过色谱纯化、超滤或附加提取(如液-液萃取)。”

3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第106页,注释条文,本页第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玉米油,从玉米仁制得,大部分油脂(约80%)存在于胚芽中。初榨油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例如,制皂及润滑剂或整理皮革等。精制油可食用,用于烹饪、制糕点,也可与其他油混合。玉米油是一种半干性油。”

4

18.02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第123页,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可可末,在分选机清洗可可外壳时产生;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

5

18.06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第124页,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5行

本页倒数第5行后插入新增的子目注释1806.20:

“子目1806.20

子目1806.20 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糖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6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第141页,品目注释,本页倒数第6行

在本页倒数第6行末尾插入:

“本品目还包括由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

7

21.04

烟草;烟草废料

第142页,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2行

将本段修改为: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蔬菜、细粉、淀粉、木薯淀粉、 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本页倒数第2行

将项(五)修改为:

“(五)品目20.04或20.05的保藏蔬菜,包括什锦蔬菜(菜丝、沙拉等),用于配制汤料的也包括在内。”

编辑上的错误

第142页,本页第21行

在本页第21行段落的末尾,插入以下句子:

“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8

29.32

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第384页,Ⅱ受《1971 年精神治疗药物公约》管制的精神治疗药物

本页倒数第7行,将原文修改为:

9

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第488页,注释条文,本页第7行至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二项:

“一、安全导火索

安全导火索(缓燃导火索)是将火苗引向普通引爆器或雷管的装置。它们通常由内装黑色火药的涂焦油或者浸橡胶或塑料的织物薄层管子组成。

二、导爆索

导爆索用以起爆一个或多个装药,通常以太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或其他炸药作芯子,外包防水织物或塑料(软导火线)制成。太安的爆速约为6.5千米(4英里)每秒。导爆索可以引爆大部分商用高爆炸药(达纳炸药、葛里炸药、敏化凝胶等),但无法单独引爆低感度炸药,如铵油炸药(硝酸铵燃料油炸药)。它们最常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三、火帽或雷管

(一)撞击火帽(底火),是由一个(通常为金属的)小容器内装有以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收敛酸铅)为基料并加入四氮烯及各种氧化剂、还原剂等的混合物所组成;这种炸药混合物装量通常在10~200 毫克之间。这种火帽装在弹壳底部,用于点燃发射药。小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手枪,大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步枪或滑膛枪。

(二)摩擦火帽或发火管,通常由二只各装不同炸药的同心金属管或纸板管构成。锯齿形金属丝一拉出,内层管的炸药即被点燃,继而点燃了装在两管之间的炸药,这样便进行了引爆。如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火帽一样,发火管用于使发射药爆炸。

四、雷管(电雷管和电子雷管除外)

雷管,在配有加强帽的金属或塑料管中装上少量起爆炸药和太安(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等炸药构成。它们用以点燃发射药以外的配制炸药,通常是在插入其中的安全导火索传来的火焰的作用下起爆的。

五、引爆器

(一)电引爆器由电雷管电桥及少量引爆火药(通常是黑色火药)构成。

电雷管电桥是由二段绝缘导体焊接于一条导电金属丝的两端所形成的一个电阻桥;这条金属丝嵌入到引爆器中。它们用于点燃装药或起爆炸药。

(二)化学引爆器,例如,由装有玻璃安瓿的圆筒组成的引爆器,玻璃安瓿中装满化学品(例如,硫酸),圆筒内装有氯酸钾火药,安瓿和火药用金属隔膜隔开。玻璃安瓿一旦破碎,酸便侵蚀金属隔片(起延迟元件作用)并与氯酸钾发生反应,产生高热,点燃火药或安全导火索。

六、电雷管(包括电子雷管)

(一)电雷管是在金属管(或塑料管)中装有以上第五组第(一)款所述的电雷管电桥并装入少量起爆炸药(通常为50~500 毫克以叠氮化铅为主的混合物)及比较大量的另一种炸药(例如,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构成。

本组也包括名为电起爆器的某些电雷管。这些管通常是微型的,电雷管电桥可以用掺入组分取代,在起爆组分中加入添加剂使其导电并通过感应将其点燃。

(二)电子雷管,与以上第六组第(一)款中所述的传统电雷管不同,电子雷管具有集成电路(IC)计时器作为延时方法,能达到极其精准的延时引爆。”

10

37.07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论是否分装

第494页,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37.07  摄影用化学制剂(不包括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制剂);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


第495页,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本页倒数第1行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3707.90:

“子目3707.90:

子目3707.90包括用于半导体材料光刻制造的感光塑料树脂溶液(“光刻胶”)。这种产品由聚合物、光敏剂、非水溶剂和各种其他化学品组成。光刻胶用于覆盖在沉积了金属氧化物的硅片上,该硅片最终将被制造成半导体材料。”

11

69.07

陶瓷贴面砖、铺面砖、包括炉面砖及墙面砖;陶瓷镶嵌砖(马赛克)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饰面陶瓷

第892页,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在本页倒数第12行后插入新的第五段:

“吸水率是根据ISO 10545-3标准中的真空法加以测定的。”

12

94.0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第1431页,排他条款,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八)白炽灯泡、放电灯泡(管)〔包括封闭式聚光灯、紫外线灯管、红外线灯泡(管)以及制成各种复杂形状的灯管(例如,盘卷形、字母形、数字形、星形等)〕、弧光灯及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品目85.39)。”

13

95.03

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玩偶车;玩偶;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第1435页,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九)铁环圈、跳绳(品目95.06的货品除外)、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品目95.04或95.06的球除外)。”

14

96.06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第1438页,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例如:

吊架及吊环、单杠及双杠、平衡木、鞍马,跳马、跳板、爬绳及爬梯、墙杠、火棍、哑铃及杠铃、实心皮球、带有一个或多个把手的体育锻炼用跳球、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械、扩胸器、握力器、助起跑器、跳栏、跳高架及架座、撑杆跳高撑杆、落地保护坑垫、标枪、铁饼、链球、铅球、拳击练习用吊球及吊袋、拳击或摔跤台、训练用攀登墙、体育活动及健身用的跳绳。”

15

90.27

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例如,偏振计、折光仪、分光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测量或检验粘性、多孔性、膨胀性、表面张力及类似性能的仪器及装置;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包括曝光表);检镜切片机

第1379页,新增第三十三项

本页倒数第1行后插入新的第三十三项:

“三十三、临床实验室用于体外诊断测试的仪器和设备。”

16

90.3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验的仪器和装置,不包括品目90.28的各种仪表;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宇宙射线或其他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第1388页,新增子目注释

在品目90.30注释条文最后一段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9030.82

该子目还包括用于测试或检验集成电路的仪器及装置。”

17

90.31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轮廓投影仪

第1391页,新增子目注释

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9031.41

该子目还包括用于检验集成电路的光学仪器和器具。”

第1391页,子目注释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9031.41

该子目还包括检验集成电路用的光学仪器和装置,以及检测集成电路制造所使用光掩模或光栅用的光学仪器和装置。”



注:

1.详见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1_3464830.htm

2.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58763/index.html。

3.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44215/index.html。

4. 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44215/index.html。

5.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19/content_5470578.html。

6.《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52/index.html;《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23/index.html;《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0743/index.html。

7.相关规定同脚注3。

8.《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9.《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公告2019年第96号),详见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27_3451448.htm。

10.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11.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6/content_5475214.htm。

12.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06/content_5475215.htm。

13. 详见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001/t20200116_3460124.htm。

14.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06/content_5475215.htm。

15.税委会公告〔2019〕6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9/t20190911_3384638.htm。

16.税委会公告〔2019〕8号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9_3444518.htm。

17.税委会公告﹝2018﹞5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6/t20180616_2930325.htm。

18.税委会公告〔2018〕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8/t20180808_2983770.htm。

19.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12/t20181214_3093439.htm。

20.税委会公告〔2019〕1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3/t20190331_3209705.htm。

21.税委会公告〔2019〕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5_3441954.htm。

22.税委会公告〔2019〕2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6.htm。

23.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8/t20180803_2980950.htm。

24.税委会公告〔2018〕8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9/t20180918_3022592.htm

25.税委会公告〔2019〕3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8.html。

26.税委会公告〔2018〕10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12/t20181214_3093439.htm。

27.税委会公告〔2019〕1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3/t20190331_3209705.htm。

28.税委会公告〔2019〕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5_3441954.htm。

29.税委会公告〔2019〕4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8/t20190823_3372928.htm。

30. 详见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1908/t20190829_3376564.htm。

31.税委会公告〔2019〕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5_3441954.htm。

32.税委会公告〔2020〕1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6_3466540.htm。

33.表中第X页均指《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年版)中的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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