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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最全解读(中篇)

2018.12.12 胡义锦 安明 何侃 蔡其颖 杨璧榕 冉娜

“站在企业家的位置、以投资者的心态、从商业的视角、用法律的思维去分析问题、发现风险和提供解决方案。”


前言


“颜值经济”的火热之下,“健康中国”的概念被正式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以及医美企业境内外上市路径的逐渐成熟,共同驱动医美行业与资本市场更加紧密的对接,行业并购与私募融资日渐活跃。我们将在本篇文章中,重点梳理医美行业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和投资并购类交易中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资本聚焦丨医美行业的资本布局


关于医美行业的资本布局,高临咨询曾与微信公众号“肖恩大侠”合作、针对近百名机构投资者和医美专家进行调查,得出《医疗美容行业投资趋势报告》。该报告显示有21.1%的机构投资者表示已经投资过医美项目,考察和研究医美项目的机构投资者有53.3%,只有25.6%的机构投资者表示完全没有关注医美项目。在他们眼中,针对年轻职业女性以及中年女性的医美项目更受机构投资者青睐1


我们对2018年1月以来的医美行业一级市场的投融资情况进行了总结。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1月至今,医美行业共发生12起投融资事件,至少涉及18家机构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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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的信息均根据公开数据整理。


结合以上分析,不难发现,资本和互联网作为医美行业外的两股强劲驱动力,在助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重塑了行业整体格局。一方面,随着境内外资本的涌入,传统医美机构的竞争加剧(轻医美平台、精品店等小型医美诊所纷纷涌现,大中型医美机构谋求转型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介入优化了医美行业的营销环境、降低了医美机构的获客成本,催化了医美金融产品的繁衍(例如,不少医美机构推出了美容分期产品)。


尽管资本市场看好医美行业的长期发展,但医美行业在我国作为新兴行业之一,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乱象,需要投资者密切关注其潜在风险。


实务直击丨医美行业的资本布局


上篇文章中,我们从基础资质、特殊资质、人员从业资质和技术指标四个维度介绍了医美机构的合规要求。下表所列的是基于目前医美机构的运营实务,梳理出的医美机构常见法律问题。该等不仅对投资者进行项目筛选、合同谈判至关重要,而且直接影响着医美机构自身持续发展及未来成功申请上市的可能性。


法律问题

说 明

1

医美机构

资质瑕疵

如上篇所述,医美机构涉及资质繁多。实务中,即使是大型的医美整形机构也有可能存在资质瑕疵的情况,进而存在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2

执业人员

“无证上岗”

实务中,一些医美机构存在聘请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医师、护理人员的情况(例如聘请未取得护士资格、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给消费者进行皮下注射、激光治疗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美机构,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可吊销医美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外国医师

“来华走穴”

实务中,一些医美机构为了吸引消费者,会邀请如韩国医生来华“亲诊”“主刀”。如外国医师在未取得短期来华行医资格,该名外国医师及其行医的医美机构均面临法律责任。

4

不实/虚假

宣传

一方面,一些医美机构在投放广告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设备功效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医美机构通常会通过打造医生IP吸引消费者。一些医美机构存在虚构医生资历背景,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一旦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则相应的医美机构存在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使用未经注册的进口药品

在我国,进口药品必须取得相关药品注册证书,但一些医美机构存在违法使用未经注册进口药品的情况(以“瘦脸针”为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只有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国产产品(商品名:衡力)和 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生产的进口产品(商品名:保妥适BOTOX);而市面上一些医美机构存在向消费者注射未经国家药监总局注册的韩国瘦脸针(俗称“白毒”)的行为。

6

“回扣”

问题

实务中不仅存在上游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机构为了销售产品,而向医美机构或医美机构的医生支付回扣的情况,而且存在医美机构为了推广业务,而向下游客户支付回购的情况。无论是上游还是下游,收取或支付回扣的情况都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存在被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7

经营

超范围

实务中,一些医美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了超出备案/核准范围的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存在被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8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

事故频发

实务中,消费者因为手术失败或者对术后效果不满意,起诉医疗机构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这些纠纷、事故不仅有可能会给医美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医美机构的品牌形象。

9

肖像权及

知识产权

侵权或盗用

实务中,未经事前同意而使用明星、网红甚至客户的肖像照片在医美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进行宣传,侵犯第三方肖像权、名誉权的情况,或者在医美机构运营过程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此类纠纷,医美机构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及资源获取替代技术或重建服务品牌,或者有可能会推迟或停止相关服务或推广相关品牌,进而影响到医美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10

资产权属

瑕疵

一方面,医美机构使用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情况对医美机构业务经营稳定性、持续性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医疗器械等重大设备的权属情况(如通过购买/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查封/抵押/转让限制情况、完税情况(如涉及进口设备)也会直接影响到医疗器械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而影响业务持续性。

11

关键员工

稳定性

高水平的医生是最优质和稀缺的医疗资源,因此高级管理团队及其他重要员工的持续服务,将会直接影响到医美机构业务发展的持续性,故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对医美机构在维持关键员工稳定性方面的各项措施给予必要的关注。


除上表所列的法律问题以外,医美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股权权属问题、关联方资金占用、用工合规情况等常规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投资者在具体的项目投资过程中给予足够的关注。


以案说法丨医美行业参与者的责任承担


如上文讨论,医美行业已经成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高发领域。我国现行法律从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领域构建了医美行业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体系:


1、行政责任和相关案例


常见违规情形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许可范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


处罚方式


主管部门可对医美机构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违规案例


自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2017年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以来,各地卫生主管部门持续保持对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高压态势。根据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公布的信息,2017年深圳市在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方面,全市共排查2067户,其中无证行医点1204户,排查医疗机构863户,罚款16户,罚款金额为62.02万元,没收金额116.39万元,罚没款共计178.41万元14。我们检索到的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告的主要违规案例包括:

  • 某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处以罚款;

  • 某医美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被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全科医疗科;

  • 某医美机构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被处以警告及罚款。


2、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相关案例


消费者作为原告,通常会基于如轻度毁容、面部痉挛、单眼无法闭合、手术失误造成明显疤痕等,向医美机构主张金钱赔偿责任。


过错类型


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所认定的医疗机构过错情形种类众多,例如未尽告知义务、超出诊疗范围进行手术、采用的手术方式及时间不正确、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为原告进行修复治疗等。


判决赔偿金额


根据侵权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法院判定支付的赔偿金额可从人民币数百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可能支持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


赔偿费用类型


可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陪护费、律师费等。


相关案例


  • 原告在美容诊所接受隆胸手术后出现严重不适,法院认定美容诊所在原告的隆胸手术中存在过错,依据鉴定意见及该案具体情况判令美容诊所承担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 原告因手术切提眉、额纹、川字纹、鱼尾纹、睑袋修复术、激光洗眼线等美容手术造成了十级伤残,被告被判令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数万元

  • 原告因隆胸手术操作不当而遭受损害,法院判定医疗美容诊所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十二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 原告经“眼睑娇媚术”造成面部轻度毁容,该医疗争议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赔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共计约数十万元

  • 被告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不慎将原告下巴烫伤,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恢复治疗,但原告的烫伤部位仍产生了明显的、难看的疤痕,构成原告轻度毁容。被告承担完全责任,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数十万元

  • 因被告术式以及手术时机选择不当造成了加重原告睑球分离及下眼睑外翻的后果,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由于被告未尽到本应尽到的审慎义务导致原告的损害扩大,判令被告承担手术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数万元


3、刑事责任和相关案例


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我国刑法将此罪名的责任承担主体限定为个人,单位(例如医美机构)无法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但如果单位涉及其中,可能会被判令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医美行业参与者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变质污染的药品、未经批准而生产或进口的药品、药品成分与国标不符的均被视为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以及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均属于劣药)、非法经营罪(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或开展美容整形业务)等。


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的刑事处罚多以罚金为主,如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如情节严重也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个人的刑事责任则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以罚金等。


相关案例


  • 被告虽具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其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深圳,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跨省擅自开设诊所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被告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而予以销售,且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用于医学整形美容的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被告二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注射美容整形针剂的方式开展美容整形业务。一审判定被告一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数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数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数百万元。被告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万元且被告二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 被告人无职业资格,未造成就诊人严重伤害或死亡。公司在明知其无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安排行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人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约数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 被告公司销售擅自研发未经批准的假药,未造成重大伤亡,公司处罚金数万元


疑难把脉丨投资医美行业的风险控制


交易结构是买卖双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所确定的、协调与实现交易双方最终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安排。作为整体交易的“顶层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对项目的整体风险把控至关重要。


1、交易结构的设计


企业并购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大类型,前者又可以细分为老股转让和新股增发两类。


就医美行业的投资并购项目而言,律师通常会从法律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境内重组(如涉及)、境内外交易文件的准备、境内审批/登记/备案程序的梳理以及税务筹划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交易文件的安排


交易文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交易文件而言,除了交易价格、付款安排等基础条款外,以下内容对于投资者的风险切割、投资风险管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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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请关注:在本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中,我们将针对医美行业的外资准入情况、境内外IPO情况进行分析。


注:

1. 具体可参见清科研究中心《2017年医疗美容行业研究报告》


2.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s://zdb.pedaily.cn/inv/show19790/

3.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s://www.admin5.com/article/20180919/876959.shtml

4.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s://item.btime.com/wm/45g1qhthajj9jlpqn46mv9gcc1j

5.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www.y-lp.com/pages/Article.aspx?id=4918336284287977594

6.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www.sohu.com/a/240703988_100056741

7.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s://pe.pedaily.cn/201805/431104.shtml

8.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s://www.pencilnews.cn/p/21293.html?from=article_list

9.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www.sohu.com/a/225677661_104421

10.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med.sina.com/article_detail_100_1_41817.html

11.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www.sohu.com/a/223580186_114778

12.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s://pe.pedaily.cn/201801/426909.shtml

13.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http://wemedia.ifeng.com/50327054/wemedia.shtml

14. 可于下述链接浏览:

http://www.szhfpc.gov.cn/xxgk/gzdt_1_2/201801/t20180111_106499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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