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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战加征关税背景下跨国公司供应链应对方案(之二:归类)

2018.09.21 周勇(字智勇)

前言


 言谈之间,中美贸易战硝烟再起。 


本周初美国政府宣布,将于9月24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将加征关税税率上调至25%。(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声明中还表示,如果北京方面进行还击,那么美国会立即寻求进一步对约2,67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


中国商务部随即作出反应: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经济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商务部2018年第6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决定对商务部63号公告和税委会6号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的商品,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对其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情况比较乱(中美双方都有一系列加税清单),清单太多(都曾于今年不同时期公布了数个清单),有些前期公布的清单还被后期的清单替换过。为方便读者理解,笔者总结了几个重要事实: 

  • 美中双方的互加关税从7月6日开始,两批一共500亿美元商品的加税措施已经于7/8月份对等(每一方都有500亿)生效。

  • 美方将于9月24日(中秋节)生效的2000亿美元,加上之前业已生效的500亿美元,再加上威胁加征的2670亿美元,共计5000多亿美元。这意味着美方将把几乎所有中国对美出口产品(除去那些被豁免/排除的产品)加征关税。(注:据中国官方数据,2017年中国对美出口额近4300亿美元。美方的统计结果则稍高一些:美国自中国进口额5000多亿美元。)

  • 为回应美国的2000亿清单,中方于8月3日宣布了四个清单共价值600亿美元商品。现在,这批清单也将于中秋节生效,但税率比原来宣布的有所下调(估计是为未来留有空间,毕竟美方也只是先加税10%)。

  • 若美方真的对剩余的2670亿美元加征关税,中方如何反应尚不清楚(想必会有应对措施)。值得观察的是,反过来美方是否又会再次升级措施水平(比如提高原先的税率)?须知道,商品清单范围已经无可添加了。


在此背景之下,跨国公司供应链采取迅速而全面的应对方案非常有必要。上期文章讨论了原产地方案,本文将探讨归类解决方案和其中的法律问题


归类的概念


归类,classification,或称“海关商品归类”,是进出口过程中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编码的行为。归类的专业性强,涉及商品知识、归类规则的运用等方方面面内容。归类的结果会影响对适用税率、进出口监管条件等问题的判断。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海关采取的是“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即商品归类是在协调制度的分类目录体系下进行的。协调制度是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目前有181个成员国)建立起来的,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税则号的前六位,在各缔约国之间是统一的。根据本国的特殊需要,《协调制度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协调制度》框架下增设本国子目。因此,目前中国税则号第七——十位数为本国子目:其中第七、八位主要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在八位数编码下增设第九、十位数编码主要适用于不同的贸易管制政策(如各种许可证件等)。


将地球上差不多全部的商品(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分门别类,都编进一本书里面,确实是令人赞叹的事情。不仅如此,商品编码系统还相当稳定(这非常有必要);当然,世界海关组织也会牵头定期修订编码,以反应技术进步或国际贸易的特别需求(受控物质或物种的监控,比如麻醉药物、化学武器、臭氧层消耗物质、甚至某些濒危物种)。


归类基本规则


《协调制度》六条归类总规则,是指导整个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而且归类规则是一个整体,要结合起来看。 

规则一到四:品目(递进关系)

规则五:包装

规则六:子目 


规则一


品目归类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下述规则确定。


规则二


 品目条文涵盖范围

(一)货品比品目条文小/少: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货品比品目条文大/多: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第三条规则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第二条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散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上款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前两款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兜底条款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包装物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上款规定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子目归类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多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示例诠释


下面试举几例来诠释上述部分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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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安装在汽车里面使用的簇绒地毯。是否可以作为汽车零部件(87.08)归类?还是归在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应该是后者,因为根据规则三(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同理,飞机使用的挡风玻璃应该归在70.07下,而不是88.03(飞机的其他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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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表,可以归入91.01(表壳用贵金属制成的手表)或91.02(其他手表)吗?应该归入85.17(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包括有线和无线网络的通信设备)下,因为根据规则三(二),“…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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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这个木头+金属挂钩组合的衣架应该归入44.21(其他木制品)。


然而,对于零件,情况有所不同。对于零件的归类,确实比较复杂,因为并没有一般规则,需要仔细对照类注、章注、税目说明。比如以下这个用来盖厨房用调料玻璃瓶的金属盖(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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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归在73.23(餐桌、厨房或其他家用钢铁器具及其零件),而不是70.13(玻璃器,供餐桌、厨房、盥洗室、办公室、室内装饰或类似用途)。


最后,笔者在实际归类业务中曾碰到一个问题,也愿意在此与读者一起思考和讨论:由一种以上有机化学品组成的有机化学品的归类,是在“第29章有机化学品”还是“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


我们看到第29章“有机化学品”章注写道: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外,本章各税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separate)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

(三)…

(四)上述产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

(六)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的上述…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或气味剂的上述…

(八)…


因为笔者的疑问是,separate这个词是单个或一个(single)的意思吗?如果是的话,章注里为什么不使用single这个词?使用separate是否有其他含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能够满足国际贸易关税、统计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同时采用商品的属性、用途、成份等多种分类逻辑方式,多种分类逻辑导致《协调制度》的商品目录天然存在内在冲突的可能。某些情况下,即使适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出清晰、确定的结论。


贸易战下归类预裁定解决方案


如前文所述,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产品(已经生效的两个清单、即将生效的四个清单)加征额外关税。在华跨国公司若受到上述加税措施的影响(无论是制成品还是原材料),除上期文章介绍的原产地方案(争取被海关认定原产地不是美国),我们也建议企业自查本公司涉及的产品:目前的归类是否合理?是否可能有税率更低的其他归类?税率更低的归类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存在不同的归类意见不要紧,我们建议企业积极利用今年已经开始实施的海关预裁定制度,向主管海关提出归类预裁定申请并争取被认可。当然,我们必须也认识到,并非所有产品都存在更有利的替代归类方案,企业还需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


笔者曾处理一起申请海关预归类的案例:一家跨国公司欲进口化工品A,对于化工品A的税则归类存在不同意见,化工品A争议中的两个税则号一个描述了产品的成分,另一个则提到了产品的用途;不同归类对应的进口税率差异显著。


解决化工品A归类争议的关键在于对《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归类总规则三的解释。如上文所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一)的规定,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问题在于,对化工品A而言,如何确定描述产品的成分的税目和提到产品的用途的税目哪个才是“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


为此,笔者带领的团队广泛搜集了能够支持对客户有利的归类决定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归类决定等。在君合律师团队的协助下,该公司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并成功说服了海关认同企业对化工品A的归类建议(适用较低的进口税率)。


总之,在归类存在争议且不同归类对应的进口税率差异显著的情况下,建议考虑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尤其是在海关最新预裁定制度已经开始实施的情况下),争取海关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归类结果。作为对申请人和海关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文件,在货物归类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将是对于进出口经营人将是一种有力的保护方式,尤其是在当下贸易战加税、企业有意并且有正当理由争取更有利税率的情况下。(预裁定制度有关要点和程序在上一期文章中已经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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