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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8.09.21 黄荣楠 祁筠

2018年9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发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传播活动进行规制。我们来看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的变化。


一、境外电视节目 和境外网络节目 引进和传播规范合二为一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的主要规范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23日发布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将取代现行规定;境外网络节目的引进、播出的主要规范是《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关于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14号)等。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将境外电视节目和境外网络节目做了统一规定,使用了境外视听节目 的术语,并采用列举方式对境外视听节目进行了界定,即指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及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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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广电总局关于网剧审查与电视剧审查逐步统一标准的态度。此外,与现行规定相比,境外视听节目的列举增加了纪录片和综艺、体育节目,说明纪录片、综艺节目和体育节目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影视节目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境外电影的引进,但引进用于院线播放的电影并不属于征求意见稿的管辖范围,而是由电影主管部门依据电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二、主管部门的权责做出进一步划分


今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广播、电影、电视的管理职能被拆分,分别组建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电影局(中宣部对外加挂国家电影局牌子)。2018年7月30日颁布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由广电总局负责。征求意见稿也将境外电视节目和境外网络节目的引进、播放一并划归广电总局统一管理,与上述分工一致。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审批权限、材料、流程及时限等方面与现行规定的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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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在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流程和时限等方面,现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但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以直播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监管职能也下放到县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同时,征求意见稿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可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主体做了统一的规定。


三、对可播放境外电视节目的时长和时段做出调整


征求意见稿在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时长和时段方面做出调整。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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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电视台可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时长的调整既包括计算基数的调整,也包括比例的调整。


就计算基数而言,征求意见稿对节目进行分类并按照该类别当天节目播出总时长或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计算。但并未明确该类别是按照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记录片、体育节目、综艺节目、教育节目等小类划分,还是按照影视剧和其他节目的大类划分。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而言,亦未明确节目总量是按照市场计算还是集数或剧目计算。


就比例而言,我们理解30%的比例最初来源于广电主管部门对于网络节目引进的限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关于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14号),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以时间计,不以片数计)的30%。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广电总局对网台统一管理的态度。


就播放时段而言,黄金时段的禁播范围由境外影视剧扩展到境外视听节目,即综艺、体育、文化、教育等各类节目均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


四、其他变化


与现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以下方面的变化:


1、在对境外视听节目内容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特别增加了禁止包含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2、明确规定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者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3、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


4、对于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的编控做出进一步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总编辑制度,负责组织审核节目内容;配备专业节目编审人员,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以及信息留存、主播延时技术和报告要求等;


5、细化罚则。如果播出机构违反规定,可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此外,主管部门还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进行约谈,降低该单位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比例,直至暂停或禁止其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还可将严重违反规定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不良从业记录记入境外视听节目违规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简评


征求意见稿最主要的变化是将境外电视节目和境外网络节目的引进和播放纳入同一部规范中,体现了广电总局对网台统一监管的态度;其次,进一步明确播出机构的播控要求,以确保播出安全;再次,增加了主管部门权限,包括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等;最后,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罚则,对于威慑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从引进和播出机构的角度而言,由于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者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以及主管部门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因此,引进和播出机构应在其签署的引进合同和播放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处理方案,以免出现该等情形而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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