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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战加征关税背景下跨国公司供应链应对方案(之一:原产地)

2018.09.13 周勇(字智勇)

前言


美国对华301/232调查所引发的美中贸易纠纷或所谓“贸易战”导致美中互相采取了一系列加征关税的措施,有的已经实施,有的仍在征询意见阶段尚未实施(美国),有的仍在观望/视对方行为而动(中国)。(有关中美互加关税的清单和评论程序等背景信息,请参见笔者之前的文章《在贸易战“不确定陷阱”下取得生存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并假定加税措施将会持续一段时间,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可以甚至有必要思考适合本企业/产品的应对方案。


BBC在9月9日的一篇题为《贸易战3.0将至,美国多家科技巨头寻求保护》的报道中说:


戴尔(Dell)、思科(Cisco)、瞻博网络(Juniper Networks)和惠普(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向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发信,指它们担心由于其很多产品零部件来自中国,新的关税将会增加成本。


周四(9月6日)结束的美国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新一轮关税的公开听证会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征税后的潜在影响进行了评估。这四家公司决定,在公开听证会结束之际进行最后的努力。预计数日内,特朗普政府将公布对中国产品再征收2000亿美元(1547亿英镑)关税的最终结果,但美国政府通常会在征询公众意见结束后几周内才实施关税计划。


上月,特朗普政府与中国的贸易战进入第二回合,美国对价值16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在此之前的七月,美国已向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课税。中国已对同等的美国商品加征关税作为报复。


惠普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奥·内里(Antonio Neri)在接受BBC亚洲商业报道节目采访时表示,惠普“很好地抵御了前两轮关税的影响,因为其拥有灵活而大规模的供应链”。


总体来说,跨国公司供应链抵御加征关税的影响可以考虑产品(1)原产地方案、(2)归类方案和(3)排除方案。

 

第(3)方案即参与政府加征关税的评论程序,寻求公司所涉产品的排除。在这方面,美国政府(USTR)公布了申请要求和程序;中国政府(商务部)在声明说“建议受到影响的企业积极联系当地商务部门反映情况”。详细情况可以参阅笔者之前的两篇文章《在贸易战“不确定陷阱”下取得生存与发展》《美国大幅提高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拟议加征的额外关税水平》,在此不再赘述。


本文将着重探讨(1)原产地方案和(2)归类方案,并且以中国法为基础。至于在美国法下的情况(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涉及美国加税措施),道理相通,具体规则最好与美国律师确认。


原产地的概念


简单地说,原产地就是该产品/货物的国(地区)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货物原产地早已不再是简单的地理标志,原产地规则作为一国贸易管理手段,在关税征收、海关统计、检验检疫等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有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海关组织(WCO)的积极努力,全球各国/关税区并无一致性的原产地规则(除了在双边或多边优惠性贸易协定下的统一原产地规则);这与商品归类(classification)不同。在归类领域,有世界统一性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参加这个制度的国家的商品海关编码前6位是统一的,后面2位或4位由各国自主决定。


中美贸易战下的原产地规则适用非优惠(Non-preferential)原产地规则,即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区域性贸易协定(RTA)等优惠性贸易措施之外的“一般”原产地规则。WTO成员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比如中美之间)就是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顺便说一句,鉴于现在双边自贸协定(比如日本和欧盟)和区域贸易协定(比如东盟)越来越多(拜WTO谈判多年毫无进展所赐),这些协定提供了具有歧视性的更优惠的待遇;所以不少业内人士认为,WTO成员的最惠国待遇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最差国待遇”(仅就商品关税而言),基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税率实际上成为条件最差的关税税率。所以本文所述原产地规则,仅指一般性的、即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笔者将另辟文章介绍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及所谓的“意大利面碗”现象。)


在明白全球并无统一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之后,不少人的一个误区便迎刃而解:即认为出口商在出口国取得了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便高枕无忧。其实在判定某商品的原产地问题上,进口国主管机关(在中国就是海关)有最终的决定权;进口商在报关时候所出示的、由出口商提供的CO至多只是参考。出口商提供的CO是由出口国有关机构根据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所签发的,该规则与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不一定相同。所以,进口国拥有根据自身的原产地规则确定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权力。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并不突出,因为绝大多数进口货物来源地都适用“最惠国待遇”,进口税率没有差别。换句话说,该CO上显示是美国还是加拿大,在关税税率上没有区别,因此无论是进口商还是海关都不会这个问题上纠缠。但一旦涉及了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某些情况下的保障措施(比如2017年中国商务部对进口食糖实施保障措施时公布了一个《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就涉及原产地问题)以及现在贸易战下的加税措施,这个原产地问题就变得重要了,因为不同的原产地认定可能会造成进口商品是适用最惠国待遇税率还是加征上述的额外高关税。就中美贸易战下的加税措施而言,中国目前和即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5%、10%、20%和25%的关税。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如果一个产品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则毫无疑问这个国家就是其原产地,比如完全在某地采掘的矿物,或完全在某地收获的植物。但一旦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生产(原材料、加工环节),问题就复杂多了。基本规则如下:


(1)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加工的产品,中国原产地规则采取的是“实质改变标准”,即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进一步而言,又如何确定“实质改变标准”呢?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哪些商品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呢?海关总署曾颁布了一个清单,即《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未列入该清单的商品,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3)再进一步释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家/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家/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以上规则不可谓不明确,然而如何熟练运用到本公司产品的实际情况有时候并不简单。笔者建议,就加征关税措施而言,跨国公司考虑从原产地方面寻求破解,可以采取如下供应链思路:


(1)若从美国进口的原材料涉及加征关税的情况,公司可以考虑从美国以外的国家采购原材料(除非没有其他供应国),或者将该原材料在其他国家完成实质改变,即可以被认定“非美国货”。


(2)跨国公司全球采购,全球加工。如果根据上述中国实质改变标准(无论是税则改变标准,还是或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美国不是原产地,我们建议是公司向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裁定公司的产品原产地是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即可。需要提醒的是,该裁定申请需要以产品为单位地进行,而不是以公司为单位。即便初步判断有问题,跨国公司的供应链仍然可以考虑对部分原材料改变来源地或者改变某国加工增值程度的可能性方案,之后再向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海关预裁定制度


上文解决方案中提到了预裁定制度,非常重要。中国目前最新的预裁定制度是由海关总署第236号令发布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可以根据该办法,向海关申请对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涉税要素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预裁定,以便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能够有效预期。几个重要知识点:


(1)预裁定的申请人: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预裁定的申请时间: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

(3)向谁申请:申请人向其注册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4)哪些事项可以申请预裁定: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涉税要素,或海关规定的其他事务。

(5)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应当提交《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6)作出预裁定决定的期限: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7)预裁定决定的效力: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案例分享


下面简单介绍一个笔者亲自经手的、运用海关原产地规则成功解决企业额外关税(反倾销税)问题的经典案例。


2014年3月,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启动反倾销调查。笔者代理一家全球知名的美国预制棒生产公司(暂称之为H公司)应诉。


H公司使用原产于中国的芯棒及原产于美国之外的第三国的套管加工制造光纤预制棒。我们分析,根据中国的原产地规则,光纤预制棒原产地的确定应适用税则改变标准;因为光纤预制棒与其原料芯棒、套管的海关税则号相同,H公司提供的加工后产品(光纤预制棒)的原产地不应该是美国;中国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棒,H公司提供的加工后产品(光纤预制棒)不应被包括在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之内。


由于无论原产于所有WTO成员国(无论美国、中国还是生产套管的第三国)的光纤预制棒报关进口时都适用同样的最惠国税率,因此H公司的中国客户在反倾销调查期内进口H公司加工制造的光纤预制棒时,对原产地问题未予特别关注,错误地将原产地申报为美国。


笔者协调H公司的中国客户与其主管海关就此进行了沟通并提交申请书,最后主管海关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书,决定H公司加工制造的光纤预制棒的原产国不是美国,因而不适用加征的反倾销税。


思考题:原产于波多黎各的产品是否应当被加征关税?


事实一:中国海关系统里面的国别代码,美国502,波多黎各435;

事实二: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在中国商务部的公告中,称“决定自2018年X月X日起对自美进口的XXX项产品加征XX或XX%的关税”。


笔者的问题是:原产于波多黎各的产品是否被加税呢?又是否应当被加税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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