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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背后的查税风暴——浅析税收检举行为

2018.06.12 赵婷婷 张擎 金妮

近期,与影视业相关的涉嫌“偷税”事件不断发酵,相关新闻报道及分析文章层出不穷。君合也发布了题为《君合法评丨阴阳合同背后的查税风暴——浅议明星的纳税责任与风险》的评析文章(请市场部制作链接)。在某明星备受关注的同时,“爆料人”崔某也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披露“阴阳合同”后,崔某表示手头还持有其他相关材料,并有新闻报道其已与某地地税局见面并递交材料。从税法角度来看,崔某的“爆料”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检举行为?该行为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本文将从税法角度浅析税收检举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一、何谓税收检举行为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以下简称“税收检举”)。因此,税收检举应当具备四要素:检举人、被检举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以及接受举报方必须为税务机关。


崔某早期的“爆料”行为只是向社会公众而非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因此,严格来说,其行为并不属于税收检举。但若新闻报道属实,其后来确实与某地地税局见面并递交了材料,其行为则构成税收检举。


二、税收检举行为的法律效果


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举后,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根据《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首先必须决定是否受理检举事项;其次若决定受理,将依次履行处理、查办、答复、后续管理等法律职责。


(一)受理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检举人是否愿意提供自己真实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为标准,分为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税务机关均须受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以北京为例,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应在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将检举事项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检举受理材料转交检举处理人员。


(二)处理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将案件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 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可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

2. 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可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3. 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 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三)查办


负责处理的稽查局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除有特定时限外稽查局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四)答复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是,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五)后续管理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举报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本文将税务机关办理检举事项的法定流程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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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税务机关办理检举事项的法定流程图


综上,崔某早期“爆料”行为因不属于税收检举,税务机关对“爆料”事项无须进行办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税局的快速反应,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社会问题的主动关注以及税收执法的积极、高效。但如前所述,若崔某与某地地税局见面并递交材料的情况属实,有关税务机关则应当依照上述法定流程办理其检举事项。


三、税收检举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等,按照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结  语


截止本文发出之日,该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相关税务机关也在进行案件调查,距离事件盖棺定论仍有时日。但无论事件最终如何收场,由此引发广大公民对”纳税义务“、”偷税责任“以及”税负公平“的讨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就税务机关而言,无论类似”爆料“行为最初如何定性,主动出击并及时回应舆论,而非被动地被舆论所裹挟,是税收执法进步的体现。就纳税人而言,唯有依法纳税,才能避免出现类似争议事件;同时,在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当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利。税收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每一位公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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