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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交易所加强一线监管举措一览

2018.05.25 谢青 吴曼 秦天宇

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层陆续采取一系列举措,通过修订监管规则和强化监管手段,加强沪深证券交易所(下称“沪深交易所”或“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根据我们的观察,这些举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


2017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如下有关异常交易监控的修订内容特别值得关注:


(1) 就交易所对证券活动的监管而言,《办法》要求交易所加大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前端管控,明确交易所应就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制定规则,对某些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2) 就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而言,《办法》要求交易所会员建立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同时规定交易所可以对会员采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3)《办法》明确交易所应当按照其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证监会报告,而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一定时间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交易所亦应对会员履行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二、成立合规检查部加强现场检查


为落实《办法》所规定的一线监管职责,深交所于2017年专门成立合规检查部,负责开展现场检查。据报道,沪深交易所自去年以来频繁采取现场检查模式,其检查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还包括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相较于过去采用的“问询函”方式,现场检查更容易发现问询函方式无法发现的隐蔽、复杂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会员的管理责任


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有赖于会员适当履行对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为此,2018年4月底,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交易所会员对异常交易的前端管控职责。


1、明确重点监控账户的监控要求


两交易所的《通知》对重点账户的规定基本一致,如下表所示:

 


上交所
深交所
重点监控账户定义

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列入重点监控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形

(1)3个月内被交易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

(2)被交易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

(3)被交易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

(1)被交易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

(2)被交易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

(3)被交易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4)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

(5)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重点监控期

6个月。

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顺延6个月。

12个月

 

2、明确交易所会员监管职责


两交易所的《通知》均规定交易所会定期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账户监控名单及相关信息,会员应当采取诸如及时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重新核查客户情况、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等方式对该等客户予以重点管理,并按时向交易所汇报重点账户监督管理情况。


对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会员应当及时警示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3、追究会员监管不力的责任


两交易所的《通知》均明确了会员监管不力情况下,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会员、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对会员开展现场检查。例如,若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券商的合规风控、经纪业务负责人可能被要求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交易所的合规交易培训。


据报道,近期沪深交易所及证监局将对部分券商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展开现场检查。


四、我们的观察


我们预期沪深交易所将会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落实其自律监管职责并推进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即加重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而针对券商的现场检查将可能成为常态化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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