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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回归A股上市公司涉税问题的案例研究

2018.05.16 陶旭东 张俊成 顾鸿捷

背景

2017年11月2日晚,A股上市公司江南嘉捷发布公告显示360以借壳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由于公司估值不达预期等原因,360最终选择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资本市场,这种现象并非个案,近年来,红筹市场降温,大量红筹架构企业放弃境外上市的计划,通过拆除红筹架构的方式转回境内A股市场,其中涉及的主要原因包括:

○ 境内资本市场环境改善,融资渠道多样化,同时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有利于企业宣传,容易被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等人群认知和接受; 

○ 境内的外资并购、税收、外汇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境外上市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和提高了成本及不确定性; 

○ 境外发行市场低迷,发行市盈率不理想,同时,部分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受到做空机构的冲击,导致价值被低估,无法获得预期融资效果。


红筹架构拆除基本流程


1、直接持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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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私有化(如已上市);

2)清理境外认股权证、可转债及优先股等,终止解除员工期权;

3)境内拟上市公司股东受让SPV持有的境内WOFE的股权并支付对价;

4)境内WOFE股权转让价款逐级分红返还至创始人及境外投资人;

5)注销各境外SPV。


2、VIE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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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境外投资人退出,确定境内上市主体并终止VIE协议;

2)境内投资人收购WOFE(收购价款=境外上市主体回购股权价款);

3)境外上市主体回购投资人股权,境内投资人以较低估值对境内VIE公司增资,同时,持股员工按其持有的境内权益对境内VIE公司增资;

4)注销境外SPV及WOFE。


红筹回归中的税务问题


红筹回归A股市场中税务问题一直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希望通过部分案例来了解目前红筹回归IPO中监管机构的提问及公司的解决方案和答复过程。红筹架构包括一般红筹架构及VIE红筹架构,尽管两者在结构上存在差别,但在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并无太大差别,因此本次讨论对两者不作区分。从案例来看,目前税务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 

○ 股东在国内层面落地时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 境内主体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变更所涉及的税收优惠补缴问题 

○ 境内自然人退出境外企业或境外企业清算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股权转让税务问题的相关规定: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通知》(698号文)和《国税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中国应税财产。


• 在某些特定的股权转让情况下,外资股东可还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


•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0月17日公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与明确。


相关案例


圣邦股份(300661)


2017年5月5日取得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批复,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问题:海外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相关税务事项履行情况

 回  复 

• 境外SPV转让发行人前身100%股权,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境外股东已经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10%。 

• 原境外拟上市主体先后于2011年6月和9月进行两次回购,当时有效的的698号文未对受让方是否对境外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负有税款扣缴义务予以规定,也未对间接转让定义作明确说明。之后,7号文给出了间接转让的定义,且该定义并未排除回购境外企业股权的情形。7号文字2015年2月3日起实施,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该公告执行。就红筹拆除方案,发行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沟通,境外SPV转让发行人前身100%股权时,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事项已作税务处理。同时,回购前后,境外SPV转让发行人前身股权产生的中国所得税负担并未减少,不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不属于698号文中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形。 

• 2011年9月份的回购发生在境外股东转让发行人前身股权之后,原境外拟上市主体不再间接持有发行人前身股份。而根据698号文和7号文,发行人本身作为被转让方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不存在纳税义务。


朗新科技(300682)


郎新科技于2017年6月30日取得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批复,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问题:解除红筹架构过程中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缴纳

 回  复 

• 根据《税收缴款书》(苏国缴电1418825),就朗新BVI股权转让应缴税款,朗新科技向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732,129.31元,适用税率为10%。根据《税收缴款书》(苏地缴电00180200),朗新BVI向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印花税62,881元,适用税率为0.5%。据此,各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应依法纳税。

 • 此外,公司还向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取得了纳税人涉水信息查询结果,结果显示字2012年1月1日期,未发现徐长军、郑新标(实际股权出让方)存在行政处罚税收违法违规的行为。另外,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有关税收主管部门要求徐长军、郑新标或其控制的发行人原境外其他时任股东就自海外红筹架构搭建至最终红筹架构解除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事宜补缴税款,徐长军、郑新标将履行全部法定纳税义务;如因此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和开支,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科锐国际(300662)


科锐国际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批复,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问题: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在税收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回  复 

• 可瑞尔香港将持有的科锐有限7.3046%股权转让至杭州长堤,对价为人民币2,739.2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可瑞尔香港此次股权转让所得的溢价部分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于2014年9月4日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杭州长堤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72.10万元,完成代扣代缴可瑞尔香港所得税的义务。

 • 可瑞尔香港将持有的北京联聘100%股权转让至科锐国际,对价为350万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瑞尔香港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税务局核定的北京联聘净资产份额的部分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3月3日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科锐国际向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3.32万元,完成代扣代缴可瑞尔香港所得税的义务。


英飞特(300582)


英飞特于2016年11月25日取得核准公开发行的批复,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问题:发行人海外架构的取消过程中的股权变更过程是否涉及税收、是否合法合规。

 回  复 

• 发行人为搭建红筹架构完成境外各公司设立后取消了境外上市计划,因此离岸公司控制境内公司的安排并未实施,红筹架构也未成功搭建。 

• 之后发行人重启国内上市计划,并注销了为实现境外上市目的而在境外设立的公司。由于各个境外主体未实际经营,境内股东为产生任何投资收益,故不涉及变更相关的纳税义务。


诚迈科技(300598)


诚迈科技于2016年12月23日取得核准公开发行的批复,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问题:公司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成中外合资企业(拆除红筹架构)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回  复 

•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发行人已代股权转让方扣缴预提所得税合计人民币1,057,378.45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法人股东开曼诚迈企业所得税已足额缴纳。

 •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 经过核查,发行人前身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未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世纪华通(002602)


世纪华通于2017年2月17日取得其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审核过程中深交所在问询函中关注问题:标的公司曾搭建红筹架构,请补充披露红筹架构拆除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回  复

• 根据拆除红筹时有效的698号文的规定,境外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份转让给境内受让方构成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被税务主管机关根据698号文的规定要求补缴因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所得税。但根据境内被间接转让股权的公司工商档案、财务表报等材料,由于转让时境内被间接转让股权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每股净利润较小,因此由于股权转让面临的重大纳税义务的风险较小。


股权转让税务涉及问题


从案例来看,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大部分公司能够积极履行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纳税义务,通过完成缴税义务后取得缴税凭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等措施来证明红筹回归中股权转让税务的合规性。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

•境外重组过程中可能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此时应当判断其是否构成698号文及7号文的规定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安排。如前述圣邦股份的案例。 • •股权转让的对价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定价(除特殊税务处理外),否则税务部门有权重新核定转让价格。如前述科锐国际的案例。

•由于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应纳税款较少,不具有重大纳税义务的风险,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容忍度,例如前述世纪华通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


涉及税收优惠问题


涉及税收优惠问题的相关规定


• 据调查,在历史上,较多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曾利用自身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获得了“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在红筹拆除的过程中,公司的股权被转移回境内主体,导致部分拆除红筹架构后的公司因此失去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外资持股25%)以及“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面临补缴税收优惠金额的风险。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已失效)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法规现已失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也于2008年退出历史舞台。但是,2008年前已获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直至“两免三减半”期满。

•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失效,但是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 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外合资企业后因外资比例不再符合标准是否需要退回所减免的税款,《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撤回出资从而导致不符合标准,根据上述法规需要补缴税款;2)如果在企业增资(比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由于外商投资者没有等比例增资被动导致外资比例不符合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缴税款。


涉及税收优惠问题的案例


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境内企业通常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企业性质的改变,这就会涉及到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补缴的问题,就上述问题的解决情况,经随机选取部分近几年红筹回归的案例后,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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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


结合案例:面临“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补缴风险的公司(包括部分红筹回归的企业)一般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 第一种:公司按照外资优惠以外的税收优惠(比如高新产业税收优惠、经济特区优惠)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此无需因为不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标准而补缴相应税收优惠款。


案例1:海联讯2000年成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由于拆除红筹架构变更为内资企业,经营期未满10年,应当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但是海联讯地处深圳,根据深圳特区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也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深圳市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期限、金额方面存在重合。据此,海联讯即使不再拥有外资身份,亦可根据地方政策享受优惠,从而免于补缴税款的负担。 


案例2:博彦科技自2004年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后一直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未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不涉及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事项。


• 第二种:拆除红筹架构之后,公司的控制权回到境内,但是仍保留部分境外投资者(不低于25%),保持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以继续享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案例:天顺风能(天顺风能的前身天顺(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港资独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8日。天顺风能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天顺风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07年度、2008年度免交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至2011年度执行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截止2016年6月30日,天顺风能的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满足了10年的要求,无需补缴“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额。


第三种:拆除红筹架构之后,公司的控制权回到境内,致使外资比例低于25%,无法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需要补缴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税款。 


案例:向日葵: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作为外商企业的经营期限未满10年。公司于 2015年8月14日收到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错误更正建议书》,根据该文通知,因公司外资股东香港优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权,截止 2013年 11 月 22 日止已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未满10 年,应补缴 2006—2010 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1,767,030.54 元。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关规定 


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境内实际控制人可以在境内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向上分红而取得收益,或者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境外主体的股权给外方、清算等方式退出后取得收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相关案例


科锐国际(300662)


科锐国际于2017年5月12日取得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批复,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问题: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在税收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回  复 

• 2013年10月3日,高勇、李跃章、王天鹏、袁铁柱将其持有的Career Associates的股份以158.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至经纬国际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四人此次股权转让所得的溢价部分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该四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94.62万元(按照6.13的汇率计算),完成纳税义务。 

• 根据公司说明,原持有境外员工期权的104名员工自愿放弃员工期权,并由科锐有限按照1.6元/股的价格给予现金补偿,由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当年个人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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