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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联合发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指导意见

2018.05.08 谢青 吴曼 卢秉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系针对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为后续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金融机构股东和股权管理监管划定了一条统一的监管底线,必将对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本次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过去几年出现的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脱实向虚”、杠杆率高企、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当干预所投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等问题,以加强实业与金融业的风险隔离,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态传递。针对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情形,《指导意见》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要点如下:


一、强化对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


《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股东资质要求的正面清单包括:(1)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2)控股股东原则上还需符合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结构及变动透明,并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对股东资质要求的负面清单包括:(1)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2)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5年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


此外,《指导意见》针对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质押、转让和拍卖金融机构股权等行为,加强了出让方和金融机构的告知及报告义务,并明确要求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权受让方、竞买人也应当符合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


二、要求以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不得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同时,监管部门将对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进行穿透识别,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需要提请关注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中以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认定代持协议无效,也反映出目前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股权代持行为的否定性态度。


三、完善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要求


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指导意见》规定:


(1)企业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2)强化金融机构董事会决策机制,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

(3)企业与其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企业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4)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在法人、资金、财务、交易、信息、人员等方面的防火墙,对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共用营业设施等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5)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其非金融企业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风险处置。


四、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为防止非金融企业与其所投资金融机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转移和利益输送,《指导意见》对两者之间的关联交易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


对非金融企业股东而言,在其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关联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对金融机构而言,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并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对新发生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应严格按《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发布之前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行为原则上不做追溯调整,但对于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出资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投资等两类行为仍需严格规范;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确需市场退出的非金融企业,要求其积极稳妥地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退出。


我们预期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将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后续的法规修改及相关执行情况值得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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