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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解读

2018.03.27 黄荣楠 祁筠

2018年3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发布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进行规制。《规定》共六章38条,将于2018年3月30日施行。


《规定》并不是针对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的首部规范。在2017年4月21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内容上看,《规定》是对《通知》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可以说,《通知》的出台给了点播影院一个合法合规的市场地位,但它只是一个过渡期的产物。


根据《通知》的要求,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需获得专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成立点播院线需获得专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通知》进一步规定,已开展电影放映、发行经营服务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在《规定》颁布以后,将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核发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因此,在《规定》颁布后,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将面临真正的生死大关。我们来看看《规定》对于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定义


《通知》对点播影院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影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方式,向群体性观众提供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的固定场所。


《规定》对点播影院的界定为,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与《通知》相比,《规定》对点播影院的定义不再着重于传输技术和方式,而是强调点播影院的外延,即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不属于点播影院。


《规定》对点播院线的界定为,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上述定义中对于点播影院数量的要求为,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的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的数量不少于60家。


二、设立条件与许可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与电影院、电影院线在设立条件、批准部门、许可证等方面均存在相关差别。我们整理了电影院与点播影院比较(见表一),以及电影院线与点播院线比较(见表二)。具体如下:


 表一:

项目
电影院
点播影院
设立条件

中资电影院:

1) 有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资点播影院:

1) 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2) 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3) 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外资电影院:

1)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3) 持股比例:

• 一般由中方控股;

• 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75%;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其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可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4)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5)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外资点播影院:

境外资本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电影院外资准入的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个体工商户
批准部门

中资:县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

外资:省级电影行政部门

中资:县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

外资:省级电影行政部门

许可证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表二:

项目
电影院线
点播院线
设立条件

组建普通院线:

1) 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专业影剧院,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影院不少于8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省内院线;

2) 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影剧院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专业影剧院,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跨省院线;

3) 一个省的院线组建最多不超过三条;

4) 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1) 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2) 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组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

1) 放映设备符合《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

2) 1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50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

3) 15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75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

4) 放映设备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2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30家以上不同省(市、区)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

5) 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须在三年内吸收院线内股东资金或院线外社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数字电影院、影厅的新建、改造;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5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3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省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0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2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

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2) 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4) 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允许在三个月筹建期内达成)

禁止外商投资院线公司

境外资本从事点播院线发行活动的,参照国家有关电影院线外资准入的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
企业企业
批准部门

省(区、市)内院线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跨省院线公司:广电总局

省内点播院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跨省点播院线:广电总局。

许可证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的监管


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用于信息报送和管理。


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的监管参照了电影院和电影院线的管理。主管部门向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分别颁发点播影院编码和点播院线编码,并以此作为实施管理的唯一数字标识。点播影院通过点播院线申请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还应当及时将影片著作权的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四、点播影院的放映要求


点播影院应当遵守一系列的放映要求,例如,放映的影片必须获得电影公映许可;国产影片的放映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不得放映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此外,《规定》还要求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对于点播院线而言,如果电影著作权人对其影片由电影院进入点播影院放映有期限限定的,点播院线在限定期间不得发行。


五、处罚


《规定》对于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放映、发行活动,滥用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影片,隐瞒收入和违法投放广告等违法行为,均沿用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处罚标准。对于其他经营中的不合规行为,例如未按时办理编码或报送数据,放映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系统或放映质量有问题等,则规定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解读


《规定》的颁布有利于广电主管部门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管理,一方面,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不再处于灰色地带,其经营活动有法可依,从而可以保障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纳入管理,对于过去电影点播业务之乱象可予以遏制。对于影片著作权人而言,《规定》明确要求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其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并要求点播院线及时将影片著作权授权状况上传至影片著作权授权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因此,《规定》将有利于保护影片的著作权。


但是,《规定》的颁布也将引发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


1、点播院线需取得的影片权利


点播影院所放映的影片应为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提供的影片。那么点播影院应当取得著作权项下的何种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项下,电影院放映影片的权利为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通过点播方式播放电影一般归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虽然《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点播影院的技术手段和播放方式,但此前《通知》对点播影院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或者电影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方式,向群体性观众提供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的固定场所。可见点播影院既有通过网络点播的属性,即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又使用了放映机进行放映,具有放映权的特性。


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新的播放方式具备不同的权利特征,因此该种播放方式在出现之初并不会出现统一的权利。随着案件的出现,司法部门最终会对权利进行定性。比如,对于网络运营商转播电视台的直播信号属于何种权利,经过长时间的探讨后,法院最终认定此种播放方式不属于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归入了“其他权利”。我们也期待法院早日在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利”中对点播影院的权利作出定性。


在法院作出权利定性前,我们应当关注院线发行合同的起草和修订。在制定发行合同时,我们发现制片方与院线方往往不会在发行合同中直接引用著作权法项下的权利,而是自行定义一些权利,比如院线发行权。在点播影院出现前,院线发行通常是指电影院的发行,并不会涉及点播影院。但点播影院出现后,如果合同未对院线进行界定,则合同双方可能会对院线是否包含点播院线发生争议。因此,为避免纠纷,此后在院线发行合同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发行范围是仅包含电影院还是亦包含点播影院。


2、可放映的影片范围


根据《规定》,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规定》中的“电影公映许可”是否是指《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的“电影公映许可证”,目前尚无进一步解释。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网络电影并不需要取得公映许可证,仅需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审核并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电影公映许可”包括网络电影的审核备案,则点播影院可点播网络电影,否则就仅可播放获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这一点将会影响点播影院的盈利模式。我们期待出台进一步的解释。


3、点播影院销售收入


根据《规定》,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应建立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的计费系统。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电影院应当安装使用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审查并备案的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院线对其所属影院计算机售票数据上报负有管理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的计费系统不同于电影院的票房统计系统,但点播影院的销售收入是否会计入票房收入,目前并无明确规定。《规定》对于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处罚引述到《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即对电影院和点播影院的违法行为处罚一致。这是否意味着广电主管部门将点播影院收入与电影院收入统一合并管理不得而知。考虑到在签署相关发行合同或主创人员奖励合同时,可能会将票房收入或院线收入作为计算代理费或奖励的依据,建议在起草上述协议时明确点播院线的销售收入是否纳入核算范围。


七、结语


我们期待《规定》在引导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亦期待影视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规定》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解释与澄清。对于影视传媒行业的法律工作者而言,则需要对合同制定和审阅从严把握,以减轻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和风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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