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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式加入“无人驾驶探路计划”——简析北京上海两地规则的差异

2018.03.01 张红斌 余灵翎

2018年2月22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1(以下简称“《上海规则》”),就上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合称“《北京规则》”)2,北京作为全国首个城市对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测试工作先试先行。


《上海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上海正式加入了“无人驾驶探路计划”,但《上海规则》与《北京规则》在相关内容的规定上略有差异,本文拟简析两地规则的核心差异。


一、 “智能网联汽车” VS “自动驾驶车辆”


《上海规则》使用的术语是“智能网联汽车”,而《北京规则》使用的术语是“自动驾驶车辆”。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8年1月5日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3(以下简称“《发展战略意见稿》”),“智能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运用信息通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部分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由单纯交通运输工具逐步向智能移动空间转变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虽然《发展战略意见稿》将“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视为同义词,但该征求意见稿还未生效,根据《上海规则》和《北京规则》的定义,“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车辆”所涉的含义略有差别,具体如下:


《上海规则》

《北京规则》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是指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由上可见,《上海规则》的定义更接近《发展战略意见稿》,强调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的作用下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的融合;《北京规则》则强调的是物理性驾驶操作的免除。


二、 测试申请条件


为通过道路测试申请并获得测试资格,需满足“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和“测试驾驶人”三方面的要求。《上海规则》所列举的条件与《北京规则》基本一致,仅有以下内容的差异:


申请条件

《上海规则》

《北京规则》

测试

主体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无业务能力的具体要求

测试

车辆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具备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回传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和加速度等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各种数据信息

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结果达标率不小于90%

无强制性检验要求

应安装监管装置,但未规定详细的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

测试车辆应在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试验场进行过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但未规定详细的测试要求

测试

驾驶人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没有要求和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无记分要求

无交通违法记录要求

与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由上可见,《上海规则》的规定相较于《北京规则》更为详细,并对申请主体提出了更高的申请要求。


三、 道路测试暂停事由


《上海规则》和《北京规则》均要求,在测试主体取得道路测试资格后、测试完成前,若变更事由发生,道路测试应暂停,测试主体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此外,《北京规则》要求测试车辆发生重大变更时,测试主体应重新提交测试申请。具体如下:



《上海规则》

《北京规则》

变更申请

的是由

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

改变车身颜色、变更测试驾驶员信息

重新申请

的是由


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重大变更或车辆发生改变等情况



四、 测试资格取消事由


《上海规则》和《北京规则》均要求,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安全问题的,测试计划应暂停,必要时可取消测试主体的测试资格。但《上海规则》的规定相较于《北京规则》更为严格,具体如下:



《上海规则》

《北京规则》

取消

是由

推进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测试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发生事故

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


五、 “驾驶人和测试主体分别责任” VS “驾驶员责任”


根据《上海规则》,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测试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对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进行处理。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上海规则》将测试车辆方作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测试主体和测试驾驶人根据责任鉴定结果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而根据《北京规则》,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其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北京规则》要求测试驾驶员和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测试驾驶员在履行测试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测试主体将基于雇主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测试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或者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测试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测试主体承担的仅是雇主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仍是驾驶员。而《上海规则》不强制要求测试驾驶人和测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能属于独立责任主体,在此情形下测试主体在测试过程中将承担更加直接的法律责任,对此应引起测试主体的重视。


简评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上海规则》相较于《北京规则》更为完善,不仅在个别内容的规定上更为详实,且根据自动驾驶的安全性特点制定了特殊的内容。《北京规则》作为国内首个自动驾驶相关规定,对中国的自动驾驶产业来说具有先驱性和示范性的作用,鼓励并引导着其他地区的实践。上海的此次加入有助于自动驾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对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起到试验性作用。



[1] 详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heitc.gov.cn/cyfz/676771.htm

[2] 详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bjjtw.gov.cn/xxgk/flfg/fgbz/201712/t20171218_189566.html

[3] 详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8-01/07/content_5254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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