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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将迎来资本化运作春天 – 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

2018.01.04 周辉 杨剑威

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以下简称“《上海民办教育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以下简称“《上海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后,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上海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82号)(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标准两办法为自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改以及2016年12月《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后,首个特别针对民办培训机构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一标准两办法的出台,一方面终结了自2016年底以来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真空时期,另一方面对其他省份(市)进行的民办培训机构监管亦将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一标准两办法对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进一步延续和落实了《民促法》的精神,其彻底扫清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的法律障碍,必将对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行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标准两办法从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许可要求、申请举办、审批登记、变更等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主要值得关注的要点如下: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变化


《民促法》修改之前,上海市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一般按照《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3年6月19日颁布)设立并接受监管。相比于《暂行办法》,一标准两办法赋予了民办培训机构在行政管理方面更多的灵活性,但在安全、办学质量要求、师资、课程设置等方面则设置了更为严格或详细的标准。


事项
《暂行办法》
一标准两办法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此外须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校长(行政负责人)
/

- 须单独聘任;

- 主要任职条件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教学管理人员

- 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 基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 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 基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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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师资

- 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 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 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办学场所

- 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

- 公司住所系租赁的,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 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 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

- 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 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消防安全
住所房屋符合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按照国家教育法规、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教学文件,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

- 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 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 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教学点规定


根据一标准两办法的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记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教学点。我们以下对教学点的设立流程和主要标准进行了简要归纳: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设立流程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教学点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审批机关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取得批准文件30日内,进行分公司登记

- 在审批机关管辖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设立教学点,但不得跨区设立教学点;

-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审批机关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设立主要标准

- 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 配备专职负责人(即校长)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如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 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 配备专职负责人(即校长)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如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 开设的培训项目应达到国家相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变更及终止

- 教学点名称、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者教学点终止办学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 取得办学许可30日内,向申请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

/


三、创新学习保障金缴存方式


一标准两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按规定缴存学习保障金。该规定出发点在于保障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此次一标准两办法从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方式两方面对学习保障金作出了灵活性的规定(即允许审批机关根据信用分级结果调整学习保障金的缴存比例以及允许购买商业保险以替代学习保障金的缴付),从而将大大减轻了民办培训机构的经济负担。此前,上海民办培训机构的学习保障金缴存比例高达该民办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


四、外资准入


根据我们的观察,一标准两办法在《上海民办教育实施意见》以及《上海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未就民办培训机构的外资准入作出突破。尽管一标准两办法在针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义中已不再强调民办培训机构的内资属性1,但在针对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条件中已明确:若是法人股东,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若是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由此,上海民办培训机构若寻求境外投资方并拟在海外上市,搭建协议控制架构(即VIE架构)未来仍将会是主流做法。


五、互联网教育培训行业的设置标准及管理


就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提供互联网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及管理,一标准两办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但笼统地提及: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因而,对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要求将仍待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1. 在《暂行办法》中,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被定义为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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