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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富管理系列讨论之三:家族信托仅适合高净值人士?

2017.09.25 熊明

家族信托能帮助委托人在其去世后仍能按照其意愿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并对其所在意的人进行照顾、实现其个性化的目的,从这一点上,不仅是高净值人士,任何一个有产人士都需要一个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的特点

 

家族信托并非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于某一类信托的称谓。通常认为,平安信托在2013年发行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是市场上的第一款家族信托产品。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该产品的委托人为个人(企业家),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资产由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委托人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和市场上常见的以投资为目的的信托产品(“投资性信托”)相比,家族信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投资型信托

家族信托

设立目的

资产增值

确保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委托人的财产仍能按照其生前或丧失行为能力前的意愿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从而实现财富传承以及抚养未成年人等等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其作用和遗嘱类似。

期限

1-3年

很长

(数十年或长期)


受益人


委托人,

自益信托为主

委托人指定的人,有时包括委托人,他益信托为主。


信托资产的管理


由受托人管理,委托人不参与

委托人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参与信托资产的管理,管理方式可能较为个性化。


收益分配


通常根据投资收益的情况定期分配

分配条款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个性化规定,以实现其目的。


二、和遗嘱的比较

 

如前所述,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适当安排,以确保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甚至死亡时,其财产仍能按照其意愿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在这一点上,和遗嘱具有相同的作用。但是,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家族信托和遗嘱具有显著的区别,具体如下:

 

家族信托

遗 嘱

生效时间

委托人在世时生效(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生效时间生效)。

委托人(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是否

可修改

取决于合同约定和受托人的同意。通常可随时对信托合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在适当签署后生效并执行。

可随时修改,但任何修改均在委托人(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委托人死亡后,文件有效性被质疑的可能性


可能性较小,因为委托人死亡前若干年,信托合同已经得到或一直得到有效执行。

可能性较大。

有效遗嘱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并且须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有时候同时存在具体日期不明的互相冲突的几份遗嘱),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条款的确定性易受攻击,从而影响委托人(被继承人)意愿的实现。


委托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分配过程


较为简单,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分配和处置,基本不受遗嘱继承规定的约束[i]。

较为复杂,首先应当对遗产进行甄别以确定范围,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应缴税款,最后根据遗嘱进行财产分配,但是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特留份制度)。整个过程可能持续数月或更长时间,在发生遗嘱的有效性争议时,持续时间可能更长。


非现金财产过户程序


较为简单,由受托人签署文件办理财产过户。

较为复杂,除了确定遗嘱真实性的程序(遗嘱公证),可能还涉及继承权真实性的确认程序(继承权公证),耗时耗力。


风险隔离


能够实现风险隔离。

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名下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财产免受委托人债权人的追索。信托财产也免受受托人债权人的追索。

没有风险隔离的功能。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未缴税款,仍有剩余的才能向继承人分配。


对信托受益人(或继承人)的影响


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受益人仍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获得收益分配,不受委托人死亡事件的影响。

在遗产分配程序结束前,继承人无法获得遗产,其工作和生活可能因此受到实质性影响,特别是在发生遗嘱争议的情况下,继承人的工作和生活可能长时间遭受不良影响。


对财产以及未成年人和限制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的照看


委托人死亡后,受托人仍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对委托人指定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或丧失行为能力人分配收益,因此,财产和人员仍得到有效照看。

委托人(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成年人和限制或丧失行为能力人继承的遗产将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管理和照看,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非常广泛,由该等人士管理财产不一定符合委托人(被继承人)的意愿。


对委托人自身的照看


信托合同可以实现对委托人自己的安排,例如,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在委托人发生丧失行为能力事件时,信托收益用于对自己的各项支出。

无法实现对被继承人(委托人)的照看。



公开性/私密性


即使发生信托合同项下的争议,委托人及其家族以及其财产情况也可以仍然处于私密状态[ii],避免成为公众议论的热点。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关委托人(被继承人)家族及其财产的所有信息都可能会被公开,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

 

当然,信托和遗嘱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特点,可以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的问题,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信托+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管理和子女抚养事宜进行处置。

 

以上可以看出,家族信托能帮助委托人在其死亡后仍能按照其意愿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并对其所在意的人进行照顾、实现其个性化的目的,从这一点上,任何一个有产人士都需要一个家族信托。但是,受限于中国民事信托制度尚不完善,目前市场上主流的还是高净值人士通过专业信托机构即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相信随着民事信托制度以及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等配套制度的完善,家族信托不仅在高净值人群中会成为基本配置,也会更多地出现在普通人的生活中。



1. 委托人死亡前,家族信托的设立不受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约束,委托人死亡后,特留份制度是否对家族信托项下的资产收益分配造成影响,有待观察。

2.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披露家族信托的相关信息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我们理解,总体上还是非常有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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