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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规范出台 给力分时租赁新业态

2017.08.10 张红斌 葛田雯

继共享单车行业规范正式发布后,2017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前提下,鼓励和规范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分时租赁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五部分,共十三条。本文就《意见》主要内容作简要评析。


一、明确法规适用范围


2017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文件名称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据此表明,《意见》涉及的汽车租赁和分时租赁均以小微型客车为前提,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小微型客车租赁1


《意见》明确了分时租赁(又称共享汽车)的概念,指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此外,《意见》还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二、规范信用管理制度


1、身份查验制度


分时租赁(共享汽车)采用实名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同时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2、信用模式替代押金制度


在实践中,出于运维成本、资金筹集等考量,各个共享汽车平台或企业通常面向新用户收取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押金,此举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用户的资金风险。《意见》一方面规定租赁经营者应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同时也鼓励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提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三、调配优化供需平衡


政府层面,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综合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多重因素,研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统筹安排租赁网点,重点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域停车站点建设。


企业层面,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通过大数据分析,强化车辆智能组织调配,动态优化车辆布局,实现不同时间、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


四、提升双线服务能力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质量,优化共享汽车用户体验。


1、日常运维


租赁经营者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确保车辆性能及安全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卫生整洁,并建立完善车辆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


2、停车管理


《意见》鼓励经营者推广应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有序停车,加强停车管理。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地理信息系统等远程监控技术和车联网等智能技术,强化对租赁车辆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经营风险。


3、停车场地


根据《意见》,目前共享汽车的停车场地主要有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针对“停车贵、停车难”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与此同时,也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4、异地还车


《意见》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展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服务,提高租车便捷性。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经营网点布局,为消费者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租赁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体验。


共享汽车,作为一种在服务、技术、管理上明显区别与传统汽车租赁的新兴出行方式,在满足用户多样化出行需求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以及交通、环境污染压力,是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但由于其成本高、损坏易、维护难等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问题。《意见》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到正式出台,将共享汽车纳入监管体系,给予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合理定位。


《意见》表明了国家对于分时租赁、新能源行业的支持和鼓励,但从其规范内容而言,较偏重原则性、指导性层面,很多规定、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共享汽车能否接棒共享单车,再次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我们拭目以待。



1. 2014年7月23日,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4》, 明确了机动车规格术语,规定“小型载客汽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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