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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熔断机制将于1月1日正式实施

2015.12.31 谢青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指数熔断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熔断机制的推出是今年下半年A股危机之后制度性改进的措施之一。证监会1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指出,目前采取的方案综合考虑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以及现有的市场习惯和业务制度等,争取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取得较好的市场效果。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涨跌停板制度的存在,熔断机制的效果究竟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下文主要介绍三家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即上交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上证发【2015】94号)、深交所《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深证会【2015】389号)和中金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家交易所在当日还分别发布了《指数熔断机制业务问答》(“《业务问答》”),对投资者理解指数熔断运营机制提供了指引。


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是指当指数波动幅度达到某一设定阀值时,交易所将采取暂停一段时间交易或直接收盘并向市场公告的方法控制交易日内股价波动情况。


熔断阀值


指数熔断有两个阀值,即5%和7%,一经触发分别导致当日交易暂停或直接收盘。具体是指三家交易所在沪深300指数出现以下情形时,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予以暂停:(1)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下午2:45至3: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下午3: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2)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下午3: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下文列明了三家交易所分别适用的指数熔断机制。

 


上交所

深交所

中金所

适用品种

 

A股、B股、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A股、B股、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待新系统上线时将与上交所一致)

 

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除外)。

 

申报和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于下午3: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下午3:00结束的,熔断期间仅接受撤销申报。

熔断期间,投资者均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沪深300指数触发5%阈值的,相关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期间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

沪深300指数触发7%阈值的,或者相关合约收市前15分钟内触发5%阈值的,相关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期间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

对于转融通证券出借,若指数熔断于下午3:00前结束,相关证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归还正常进行;若指数熔断持续至下午3:00,参照证券停牌方式处理,相关证券当日不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当日应当归还的证券,归还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如果指数熔断跨越午间休市,则三家交易所的相关安排都与现有休市安排一致,午间休市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

参考成交价量的揭示

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三家交易所均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值得注意的是,中金所还采取了如下特殊安排:


(1)    目前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以现货标的股指期货交割日最后两个小时算术平均价格计算,为保证股指期货正常交割,指数熔断在股指期货交割日下午1:00开市后不再实施,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下午1:00至3:00期间不再实施指数熔断;二是上午实施的指数熔断最迟在下午1:00起恢复交易。(2)    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调整为与现货市场同步,即股指期货的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9:25-9:30,连续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3)    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调整为±7%。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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