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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015.05.09 刘定发 程虹

自中国于2001年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来,逐步形成了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文”)为主的政策性框架。202号文及配套政策实施十年,于2010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以下简称“58号文”);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上述文件的相继发布为实施新一轮十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新政策的要点


  • 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与免征关税的情形


58号明确:(1)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前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且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公布,12号公告规定,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条件的,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 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期限以及西部地区的范围


58号文明确税收优惠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十年期间;同时明确“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 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待遇的原则


12号公告明确了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 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 取消了五大产业及自治区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及过渡安排


不同于202号文, 58号文和12号公告不再给予特定产业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做出过渡安排,允许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原根据202号文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上述企业在2010底前因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未能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12号公告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 明确了西部大开发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优惠可同时享受


12号公告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 明确了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及程序


12号公告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的审核方式。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依本省实际确定,并将方法报总局备案。


评论


  • 新政策是对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体现了国家继续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国家明确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既增加了已在西部地区投资企业的信心,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选择在西部地区投资或在西部地区布点。


  • 新政策下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免征关税的规定基本上延续了之前的政策;但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伴随2009年起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所有机器设备(包括进口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新政取消了原政策项下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



  • 新政策不再区分内资或外资企业,一律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定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了与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一致做法。


  • 新政策统一了关于确定收入总额的执行口径。12号公告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而,投资收益应作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差异,有些省份在确定主营收入所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时,规定收入总额是不包含投资收益的,有些省份则包含投资收益。对于企业而言,这一规定较之前规定更为严格。如果企业有对外投资项目,会影响到主营收入所占比例从而影响其享受优惠税率的资格。


  • 新政策明确西部大开发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可同时享受。这似乎暗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减免税优惠被纳入到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但企业就如何享受多种优惠等操作层面的问题仍需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 西部大开发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虽然已基本定型,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如58号文中规定了免征关税需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对于“政策规定的范围”尚无详细规定;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至今仍未出台。我们期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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