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2015年8月-9月外商投资要闻简讯

2015.10.30 缪晴辉 潘一鸣 彭惠英 梅兴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等六部门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171号文”)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购房的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降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部分行业外资准入门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等部门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与“先照后证”两项登记新制度。


一、住建部等六部委调整171号文,降低外资准入房地产市场门槛


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8月19日,住建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22号通知”),对171号文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购房的规定进行调整,这将降低外资准入房地产市场门槛。


(一) 背景


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现变更为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管局公布171号文,就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随后,商务部、外管局、建设部等部门也制定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些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事项必须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等。这些规定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015年3月13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公布了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2015年版《目录》”)给放宽外资准入房地产市场带来曙光,其中一项引人注意的修订是将房地产业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整体删除。


2015年8月19日,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管局公布122号通知,对171号文进行修订。


(二) 法律点评


期盼已久的122号通知仅有简短的四条,其对171号文的修订如下:


1. 调整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71号文实施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71号文提高了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blob.png


122号通知取消了上述要求,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适用《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于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而言,这将显著减少投资者需缴纳的注册资本金。


2. 取消境内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171号文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122号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我们注意到,其实早在122号通知实施前,外管局于2015年5月4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已经取消将缴付全部注册资本金作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时,仍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等规定的约束。


3. 取消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方可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要求


171号文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122号通知取消了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要求。但是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我们注意到,122号通知并没有修改171号文有关境外机构购房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4.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根据122号通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在122号通知实施前,外管局已于2015年2月28日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并办理登记。122号通知只是重申外管局上述通知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仍需提交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


(三) 关注要点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在境内购买商品房应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的原则;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购买商品房等171号文规定其他规定是否会随着2015年版《目录》以及122号通知的实施得以进一步修订或废止值得关注。


二、商务部出台《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降低部分行业外资准入门槛


2015年8月25日,为了推动自贸区建设,商务部向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和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下发了《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就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完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一)  法律点评


在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方面,《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值得关注的要点如下:


首先,放宽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资质的条件。《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取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要求。


其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设立典当企业。《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规定外商投资典当企业的设立条件、监督管理与内资典当企业保持一致,并参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再次,《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


最后,支持广东自贸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二)  关注要点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和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将如何通过制定相关细则以实施《自贸区创新发展意见》值得关注。


三、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与“先照后证”两项登记新制度


2015年8月7日,为了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总局公布《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新登记模式。


2015年8月27日,为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商总局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新登记模式


在新登记模式下,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 “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要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过渡。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我们注意到,各地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公司能否适用新登记模式的规定不一,例如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北京市可以适用新登记模式、在江苏省2015年年底前方可适用、在广东省则暂时不能适用。此外,各地对于过渡期届满日期规定不一,大多数定为2017年12月31日,但北京市定为2020年12月31日。


(二)实施新修订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现国务院要求的“先照后证”。“先照后证”是指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完成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取得从事特定经营项目所需的行政许可。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如下:


1. 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用语。投资者或者企业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对于新兴行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选择用语。


2. 按照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区分登记程序。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在企业登记前取得从事特定经营项目所需的行政许可。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实施“先照后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取得从事特定经营项目所需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该项经营项目。


3. 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其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取得及变更的信息。


4. 删除关于查处企业超出登记范围从事经营的规定。


(三)关注要点


各地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登记模式的立法及进展值得关注。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