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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外商投资要闻简讯

2015.05.29 缪晴辉 潘一鸣 彭惠英

国务院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区负面清单》”),凡是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中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国务院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此外,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一、国务院公布自贸区负面清单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自贸区负面清单》 ,从2015年5月8日起,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共用的负面清单正式实施,凡是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中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自贸区针对外商投资新一轮扩大开放即将启动。同时,也代表着中国以审批为主的投资管理制度正发生变革,并推广至更广泛的区域。


(一)背景


我国现时对外商投资实行“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根据现行法律,在我国的外商投资必须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展,该目录明确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这种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须经商务部门审核后方能生效。外商享有的,是“准入后的国民待遇”。


而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而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监管也将从事前管理逐渐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外商享有的,将是“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中国首个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一共190条。2014年,新版的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修订时,负面清单将特别管理措施减至139条,缩减了51条。此次公布的负面清单共计122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海自贸试验区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7项特别管理措施。同时,此次公布的负面清单为四个自贸试验区共用的清单。


(二)法律点评


《自贸区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关注要点


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指南,备案管理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国家及地方对于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所实施的具体措施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二、国务院公布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8日起试行。


(一)背景


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自贸区负面清单》,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框架之下,外商投资者可以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但是,负面清单并不意味着“未列明即可投资”,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仍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为此,在推出四大自贸区共用的负面清单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规定了与负面清单相配套的安全审查措施。


(二)法律点评


《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主要在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及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试行办法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关注要点


《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实践当中如何具体实施,以及相关立法进展值得进一步关注。


三、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市场准入


2015年4月22日, 国务院公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决定》 ,从2015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后,均可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这将彻底改变中国目前仅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唯一一家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清算机构的局面。


(一) 背景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成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4。尽管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等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多年,由于我国未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它们在境内从事人民币银行卡清算业务受到限制。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清算机构5。


(二) 法律点评


《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决定》从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制度管理等方面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方可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境外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三) 关注要点


《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相关立法的进展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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