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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简要介绍及其对相关方的影响

2015.09.17 周勇(字智勇) 牛晓蓉

2015年9月4日,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了关于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接受书,这标志着我国成为第16个接受该议定书的成员。《贸易便利化协定》(下文简称“《协定》”)将在2/3以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后生效1


一、什么是《贸易便利化协定》2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关于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以及货物过境的多边贸易协定,也是WTO成立20年以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关于该协定的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GATT 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以及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相关内容。


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2004年10月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2014年11月,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协定》议定书,将《协定》纳入《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赋予了《协定》作为一项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地位,并开放议定书供各成员接受。


二、《协定》的主要内容3


1、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


《协定》的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这些义务可以归纳为下列三个方面:


a) 与GATT 1994第5条(过境自由)相关的义务。具体为:


第一,信息公布。成员国应该主动以非歧视和便利的方式公布《协定》所规定的与货物通关和过境相关的信息。成员国应该在互联网上以WTO官方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之一公布货物通关和过境相关程序的描述,所需的文件和表格以及咨询点联系信息。成员国还应按照《协定》要求设立咨询点以向各利益相关方提供咨询答复。


第二,法律法规评论及生效前公布。成员国应给各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对与货物通关及过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评论,并应在生效前公布这些法律法规。


第三,预裁定。应申请人书面申请,成员国应当对相关问题做出预裁定,除非这些问题已经应申请人申请在某政府机构、终裁机构或者法院立案。


第四,上诉或审查程序。成员国应当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海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上诉或者司法审查。


第五,其它措施。包括对特殊货物加强控制和检查时所应遵守的规则,扣留保管货物时所应遵守的规则,货物检验检测所应遵守的规则。


b) 与GATT 1994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相关的义务。具体为:


第一,与进出口规费、罚款相关的规则。主要规则有:相关信息应在实施前提前予以公布;规费的具体数额应当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对应;罚款只应对违反成员国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征收,并且应当依据相关事实和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第二,与货物放行和清关相关的规则。包括9个方面的规则:货物到达前海关先行处理;提供电子支付便利;货物放行与关税、税、规费的最终决定分开;建立并实施海关违法风险管理体系;清关后审计;检测并公布平均清关时间;对符合条件并经授权的经营者提供贸易便利措施;加快装运措施;对易腐坏货物的特殊措施。


第三,与货物进出口和过境手续相关的规则。包括9个方面的规则:允许待进口货物从海关控制区域内的一个海关办公室移动到另外一个海关办公室;手续要求应当有助于快速清关并为经营者节约时间和成本;应当接受支持文件的纸质或电子副本;鼓励成员国使用相关国际标准;应当采用一个窗口制度便利经营者办理进出口和过境手续;在进行海关归类和海关估价时成员国不应当要求进行装运前检验;成员国自本《协定》实施之日起不再要求强制使用报关员;成员国将使用共同的边境程序和统一的文件要求;关于不符合卫生和检疫标准的不合格货物,成员国应当允许进口商将货物退还;对于进口后将复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货物以及出料加工货物,成员国应当有条件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关税和税。


c) 与GATT 1994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的义务。《协定》的第11条为对GATT 1994第5条的澄清和改进,主要规定了过境运输相关的法规或程序、收费、担保等具体方面应当符合自由与通过原则。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协定》第8条、12条还规定了关于海关及边境机构之间合作的规则。


2、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定》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将《协定》第1到第12条分为三类。其中A类条款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协定》生效后实施,要求最不发达国家在《协定》生效1年后实施;对于B类条款要求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协定》生效后的过渡期满后实施;对于C类条款要求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其所指定的过渡期后的某一日开始实施。

发展中国家成员应该在《协定》生效之日起指明哪些条款被其归为A类,哪些被归为B类、C类以及各自的实施时间。


3、机构安排及其它


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规定了有关WTO贸易便利委员会的机构安排以及等内容。


三、《协定》的实施对中国政府部门的影响4


根据我国的承诺,除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货物免税复进口、海关合作等少量措施可在一定过渡期后实施,其余的措施均需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时立即实施。


《协定》一旦生效实施,中国政府将受该规则的直接约束,这将倒逼我国通关口岸改革。商务部官员表示,《协定》实施工作与我国口岸现代化改革进程相结合,我国政府将继续做好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监管体制和机构职能等方面的准备,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我国口岸部门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营造便捷高效的通关环境,使其成为我国外贸竞争新优势。5


此外,从救济角度来看,《协定》一旦实施,中国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有违反《协定》之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依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向中国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改正。


四、《协定》的实施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协定》所有条款的宗旨在于实现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后,将直接帮助中国进出口企业降低其在中国海关和其它成员国海关的通关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除了这些现实的利益,如果在《协定》实施后中国企业在其它WTO成员国海关通关时遇到了违反《协定》规定的海关行为,中国企业有望依据《协定》,在成员国法律框架下,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

 


1.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adfa_e/tradfa_e.htm

2.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adfa_e/tradfa_e.htm

3.  WTO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WT/PCTF/W/27

4.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509/20150901103603.shtml

5.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1-13/69635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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