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中国绿卡”境内投资:姓中还是姓外?

2015.12.18 周舫 赵坤 乔远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俗称“中国绿卡”,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且可单独使用的身份证件。对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在中国投资时应被视为外国投资者还是境内人士,以及此类持证者享有何种待遇问题,我们进行了相关法律研究。


一、现行规定


(一)  法规概述


目前,中国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问题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1.  国务院于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及外交部于2004年8月15日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3.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于2012年9月25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


根据近日网上披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但是该意见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公开。


(二)   法规要点


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74号令)


该办法是“中国绿卡”制度目前最主要的法规依据,全文29条,主要规定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定义、各类申请条件、主管部门、证书申领、换发及作废的流程,系中国永久居留权申请及使用的程序性规定。


2.《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该文系 “千人计划”的出处,文件提出:“重点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分层次、有计划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中,中央层面实施“千人计划”,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用5-10年时间引进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3.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53号文)


(1) 原则规定:持证者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2) 持证者在相关方面享有的待遇,包括:居留、出入境、就业、投资、职业资格、子女教育、参加社保、公积金、买房、纳税、金融业务、收入汇出、文化娱乐消费、旅行住宿、机动车驾驶、入籍等。


二、关于投资待遇的法律研究


(一)  法律研究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对于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待遇问题有如下规定: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持证者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


五、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据此,对于“中国绿卡” 持有者的外资身份问题可能会有如下理解:


1.  国籍身份


根据74号令和53号文的规定,“外国人”并不因持证而自动成为“中国人”,其国籍身份依然属境外母国国籍。


2. 境内投资待遇


53号文虽然将持证者创办的境内投资企业界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境内投资行为界定为“外商直接投资”,但其两个分句的首字均为“可”,从字面上理解条款似赋予投资者一定选择权:(1)持证者“可”选择创办“外商投资企业”,也“可”选择创办非“外商投资企业”;(2)持证者“可”用人民币在境内创办“外商投资企业”,也“可”选择创办非“外商投资企业”。


考虑到53号文第一条规定持证者“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我们更倾向于理解第53号文原则上给了持证者以国民待遇,且没有明确禁止持证者设立内资公司。


(二)  有关具体操作的咨询


就持证者作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公司时身份认定的具体实施问题,我们对商务、工商、信息产业等核心监管部门进行了咨询,但是目前各个部门对于该问题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理解。


三、初步结论


综上分析,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有者境内投资的身份和待遇问题,我们理解,目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该等人士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未明确规定对于该等人士的中国境内投资必须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而只规定了当该等人士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以给予相关审批便利。


在实际监管方面,虽然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此存在一定的不同理解,但商务、工商、信息产业部门在现阶段的实践操作中仍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有者境内投资视同为外商投资进行外资审批、登记监管的可能性非常大。


四、后续关注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有者在华投资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在实践中尚是一个较新的问题,从公开信息渠道上我们尚未发现“中国绿卡”持有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时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而被视为内资的先例。我们将继续对此问题保持关注。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