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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通关新政”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2016.11.18 封锐 闵娜娜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发布消息称,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上述所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肇始于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其后适用新税收政策的两个进口产品“正面清单”出台,附加了“通关单”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等要求,业内称之为“跨境电商新政”。新政本已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但由于业内反弹过于强烈,于2016年5月24日被部分叫停,并设定了截至2017年5月11日的为期一年的过渡期。文首所作延期,即将过渡期的截止日期由2017年5月11日推迟至2017年12月31日。


易言之,2017年年底之前,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除即时生效的内容之外将继续按照“新政”之前的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将继续对监管政策进行研究和优化,同时从业企业也有了更多的调整和适应的时间。


跨境电商新政简要回顾


·“新政”之前的跨境电商试点模式


业界称2014年为跨境电商元年,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若干利好政策刺激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迅速崛起,逐渐搭建起目前业内通行的保税进口模式,即电商企业先将境外货物运至境内10个试点保税区存储,而后以个人自用物品申报进口,根据订单分批销售给国内消费者。


在保税进口模式下,有别于一般货物贸易项下需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跨境电商零售实行“保税进、行邮出”的监管原则,仅需在将商品从保税区申报进口进而发往国内消费者时,缴纳相对较低的行邮税;通关手续亦较为简便,进保税区申报货物清单即可核放,出保税区海关核验订单、运单和支付单之后放行。


·  跨境电商新政


税收新政。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政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创设了专门适用于清单内商品跨境电商零售的相对独立的税负体系,既区别于以往适用行邮税的个人自用物品进口,也有异于适用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组合税负的一般货物进口。


具体而言,对于进口正面清单范围内的商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行邮税。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以保健食品举例而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17%,无消费税,因此,按照70%计算之后的税率总计为11.9%(而个人物品进口行邮税率为15%,按照一般货物进口税率则高于17%)。


通关新政。在海关通关方面,新政主要有以下变化:


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首次进口前必须办理完成相关注册或备案。


 ·  新政过渡期


一般而言,办理前述通关新政下的“通关单”通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文件。由于很多跨境电商经营者境外货物采购渠道受限,因此上述文件很难提供,导致进入保税区时因“通关单”受阻。关于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首次进口之前需完成相关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由于相关进口产品的注册或备案以境外生产商为申请人,大多数情况下不受跨境电商的从业者控制,因此令许多企业望而却步。


上述两项通关流程的变更在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反弹,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跨境电商新政下关于通关单、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设定了为期一年的过渡期(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该等过渡期政策同时适用于保税进口模式和直购进口模式。


但是,过渡期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税收新政及限定其适用范围的正面清单。具体而言,税收新政已于2016年4月8日开始执行,两份正面清单已分别自2016年4月6日和4月15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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