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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方资助模式下仲裁员利益冲突的新形式

2016.02.24 陈鲁明 陈雨葳

一、国际仲裁利益冲突的含义与形式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国际仲裁公平有序的基本要求之一。由于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往往由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法学领域的教授所组成,而随着国际经贸活动的不断增多,这些仲裁员在日常活动中与当事人、仲裁机构之间往往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此类利害关系便是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利益冲突。仲裁员利益冲突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仲裁员的独立性以及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在国际仲裁中,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员在接受任命时必须将可能影响到仲裁程序独立性及公正性的利益冲突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在利益冲突足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独立及公正时,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于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利益冲突的形式及范围,国际律师协会于2004年发布了《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下简称“《利益冲突指引》”),并于2014年对《利益冲突指引》进行了修改。《利益冲突指引》以利益冲突对仲裁程序公正性的影响程度大小作为标准,对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进行了分类,分别列举出了红色、黄色以及绿色清单,给国际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及仲裁员提供了有效借鉴。其中,红色清单分为可放弃红色清单以及不可放弃红色清单两种。当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符合不可放弃红色清单的事项时(例如仲裁员是当事人一方的雇员之一),一般认为该等利益冲突将会实质性影响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此时仲裁员应当予以及时回避。当利益冲突事项符合可放弃红色清单的事项时(例如仲裁员曾就同一争议为当事人一方出具过法律意见),一般认为该等利益冲突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影响较大,但如当事人双方明确接受该仲裁员的任命,则该仲裁员依然可以参与仲裁。而当利益冲突事项符合橙色清单的事项时(例如仲裁员曾在过去3年内在另一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符合绿色清单的事项时(例如仲裁员曾经就涉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以公开形式发表过法律意见),一般认为该等利益冲突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影响相对较小,此时如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该仲裁员的任命,或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的仲裁机构认为该等利益冲突事项不会对仲裁公正性产生影响时,则该仲裁员可以继续参与仲裁。

 

二、第三方资助的含义及利益冲突的产生形式

 

与国内仲裁相比,在国际仲裁中,案件的标的金额与复杂程度往往较大,当事人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仲裁费及律师费。该等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的支出对于国际仲裁的当事人,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巨额负担。随着国际仲裁的日趋增多,为缓解当事人提起仲裁的资金压力,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种全新的费用支付模式,即第三方资助便应运而生。所谓第三方资助,是指第三方资助人(通常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在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后,同意为仲裁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以帮助其进行仲裁程序、支付律师费,并从胜诉所得中获取一部分利益的模式。第三方资助模式的产生,有效减轻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资金压力,同时,资助人通过从胜诉所得中分获一定利益,与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之间形成了共利共赢。这一模式已逐步被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当事人所接受,并已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广泛普及。虽然第三方资助在中国适用的情形依然较少,但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日趋国际化,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对第三方资助资金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多,因此,在未来,该等第三方资助模式也将逐步在中国获得广泛普及和认可。

 

第三方资助的产生在给当事人带来较大便利的同时,也在国际仲裁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第三方资助的模式下,将会产生许多利益冲突的新形式。以下我们将对第三方资助模式下最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向大家进行介绍。

 

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产生与利益共同体的划分息息相关,当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内时,一般认为,该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与传统国际仲裁相比,第三方资助的模式下的利益共同体种类往往较多,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是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这一利益共同体。此类利益共同体是传统国际仲裁中常见的利益共同体。律师事务所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属于同一利益实体。

 

其次是第三方资助人与当事人这一利益共同体。在第三方资助的模式下,第三方资助人帮助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支付律师费,其所获收益与仲裁结果直接相关。因此,第三方资助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属于同一利益实体。

 

再次是第三方资助人与律师事务所这一利益共同体。在第三方资助模式下,一般由第三方资助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用。由于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资助人存在着直接的经济联系,因此,第三方资助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属于同一利益实体。

 

第三方资助模式下的利益冲突形式主要产生于第三方资助人与律师事务所这一利益共同体中。在第三方资助的模式下,当事人需要选择一家第三方资助机构作为其资助人,同时需要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当事人选择第三方资助的起因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资金问题。为解决此种资金问题,当事人往往会先与第三方资助人进行协商,在确定其可以获得资助的前提下,再选择是否开始仲裁程序。因此,由当事人事先选定第三方资助人,再由该第三方资助人向当事人推荐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往往较为普遍。久而久之,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资助人之间将会产生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第三方资助人的角度而言,其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向客户推荐律师事务所时,往往会选择代理案件的胜诉率较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与其有更多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为吸引更多业务,其往往希望第三方资助人更多地向其推荐当事人。为更多地获得第三方资助人的推荐,律师事务所除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外,依靠的便是其与第三方资助人的良好合作关系。

 

众所周知,在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直接参与所内收益的分配。从自身利益出发,每位合伙人均希望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与第三方资助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从第三方资助人处获得更多业务资源,提升所内收益。如果在某一案件中,仲裁员是某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当事人一方的第三方资助人恰恰是这一律师事务所经常合作的第三方资助人。此时,虽然该名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出于其自身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资助人友好合作,该仲裁员往往会更希望这一第三方资助人所资助的当事人胜诉,以保障该第三方资助人可以正常获得应有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在审理、裁决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偏向性,影响仲裁程序的有序公正。这便是第三方资助模式下所产生的最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

 

与传统利益冲突形式相比,这一利益冲突形式并非显而易见,其利益驱动模式也较为间接。但是,鉴于此种形式依然有可能影响到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该等利益冲突形式同样需要被当事人、仲裁员所关注。

 

三、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问题的相关实践

 

随着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情况的不断普及,国际社会对第三方资助模式下新形式的利益冲突的关注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仲裁员对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以及与第三方资助人有关的利益冲突予以披露。

 

2015年6月,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一个投资仲裁案件中(Muhammet Çap & Sehil Inşaat Endustri ve Ticaret Ltd. Sti. v. Turkmenistan (ICSID Case No. ARB/12/6)),仲裁庭为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以程序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对其是否接受第三方资助,以及第三方资助人的身份进行披露。仲裁庭在程序令中认为,要求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以及第三方资助人身份,将有利于判断仲裁员是否受该等第三方资助所影响,从而保障仲裁程序的完整和公正性。

 

除了要求当事人对第三方资助的情况进行披露外,国际律师协会也在其2014年对《利益冲突指引》进行修订时,加入了对仲裁员披露与第三方资助人有关的利益冲突的要求。根据修订后《利益冲突指引》的基本条款第六条注释(b),国际律师协会认为,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资助人与该受资助的当事人本身应当属于同一当事人实体。根据该条注释,如果仲裁员与某一当事人的第三方资助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鉴于该等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应当将该利益冲突予以披露。

 

四、结论

 

第三方资助是国际仲裁中一种全新的费用支付模式。随着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愈发普及,由第三方资助所产生的全新的利益冲突形式已被国际社会逐步关注。当事人及仲裁员在参与国际仲裁时,应当注意此类新形式的利益冲突,及时对此予以查明和披露,以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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