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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这只广口葫芦——简评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11.30 令狐铭

2016年11月7日,在一个“一路要一起”的日子里,我们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呱呱坠地了。这个特殊意义的日子其实也体现着中国电影产业的宏观格局:多元资本、多种创作和经营主体正在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之路上一起进发,队伍还在不断壮大。因此,把电影确立为一个产业,并提高到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应该是有相适应的时代背景的。


结合这部法律设定的产业框架,我们来首先看看为什么中国电影是一只广口葫芦:


首先,创作和摄制环节的市场准入有明确的地域和主体资格要求。由于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证》这样一种准入机制,我们可以说这是个已经扩大了葫芦口。但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而且只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境内个人)经批准后可以和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而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笔者的理解,境外个人只有在加入境外组织或受聘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境内电影摄制活动的一名参与者,而不能成为中外合作摄制的独立境外合作方,这也是为什么在立法措辞上比《电影管理条例》更趋严格化,从境外个人不得独立摄制升级到不得摄制。此外,境内个人也并没有申请剧本梗概或重大题材审批的独立资格,如个人进行电影创作之后进入摄制阶段仍然需要依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开展。另一个可能代表着葫芦口扩大的迹象是该法并未将电影作品的进出口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相比而言,《电影管理条例》在电影进出口,电影设备、拍摄素材等的跨境流动都有较详细的规定。笔者希望该法的这种立法措施真正代表进出口管理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态度并可以有进一步的制度层面的落实。


其次,葫芦的小圆肚子装的是受限于电影内容的行政审查和公映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影作品。对于目前产业中广泛的参与热情和作品的高产量而言,省级和中央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这套准入体制未来将面临审查标准合理性和工作效率的考验。而且,不同省份将会建立的升级审查机制运作情况也将一定程度上影响电影投资和创作主体的地域布局。


最后,葫芦的大肚子装的是中国电影产业已经形成的大量库存以及预计将要进入市场的大量无法在现有院线体系消化的电影作品。对此,我们的立法者还是下了一定的工夫给出促进市场消化能力的解药:1、鼓励多元主体经营固定电影放映场所,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县级主管部门获得批准也可以开展固定场所放映活动。而且,相比于《电影管理条例》,该法并未明确放映场所批准是否还体现为《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范围管理,笔者期待在去行政化的大潮中,《电影管理条例》也可以顺应形势获得修改,让更多非电影放映企业可以通过专项批准即可以进入固定场所电影放映领域。2、明确了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开展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希望几十年前曾经在城市社区中非常流行的拉起两根杆子撑起大屏幕就开始看电影的温馨场景可以由此重现。3、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一方面,也许时髦的PPP模式有可能通过农村电影院线建设走出一条亮眼的新路线;另一方面,希望政府主动发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的同时,兼顾在《电影管理条例》时代已经勇敢地杀入了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市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避免重复建设。笔者进一步希望《电影产业促进法》构建的更广泛参与和灵活实施的电影放映体系能够有效地矫正现有的院线激烈竞争格局,给予更多小制作、非主流、非关系户的优秀影片走上荧幕的机会,不论是当下资本过度布局的大荧幕、超大荧幕、超视觉体验的放映环境,还是一些小荧幕、低标准的放映环境;而且还有老电影、经典电影的二轮、多轮放映也将可以具有更大的经济可行性。大肚子部分还给保护国产电影,平衡进口电影的影响留了一味药: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我国对电影市场的境内外作品占比格局给出了2:1的总量控制预设。


以下,再就中国电影宝葫芦大法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点评:


一、什么是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采取了列举式的非明确定义手段: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构成了条例所管理的客体;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则明确给予电影定义: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这两种定义形式对于专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方式的视频作品有不同的解读影响。笔者认为,网络电影或者采取了电影创作和摄制方法的互联网视频作品在条例时代由于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属于某一种类型片,所以也完全可能被纳入线下电影管理体系,但是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定义逻辑中,如果网络电影仅用于线上传播,应当不纳入线下电影的管理体系,而主要受限于互联网信息和内容管理。相反地,该法则要求线下电影在采取线上传播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信息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影审查制度的发展


对比条例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电影审查标准方面有如下调整(具体参见下划线部分):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产业促进法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宣扬邪教、迷信的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综合来看,维护国家尊严、维护法制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领域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吸毒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监管是予以特别明确和细化的部分。换言之,在投资或创作电影作品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上内容的题材或者场景应当予以格外谨慎地处理。


另外,以上原则在开展中外合作选择外方合作者时也需要予以注意,《电影产业促进法》法要求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拍摄电影,或者承接其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三、电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管理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起草者显然已经关注到了电影市场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通过特别法的形式给予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的界定标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但是,对于整体资本过热和竞争激烈的电影产业而言,这一条规定显得还是比较单薄,发行企业和电影院之外的电影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行和放映环节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看来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依据去管理和救济了。


四、电影市场的资本和金融杠杆


电影专业资本和金融运作在国际电影市场本来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的电影市场上,电影项目的开发、摄制、宣发等环节的投资基金,电影贷款、担保、保险乃至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没有成规模及规范化的运作,反而陆续发生了一些不规范和损害投资人权益的案例。《电影产业促进法》触及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保险、担保以及跨境投融资,但是对资本和金融板块的覆盖还不够完整,单一问题的深入程度有限。在笔者看来,如果能够为电影产业链真正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明确知识产权的确权、价值评估和变现方式,建立其他为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环节专业安排的增信和金融手段,提升中国资本和创作者走出去的投融资效率,对于未来中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应对国际产融资本的冲击至关重要。在有了该法支持的基础上,希望电影主管部门也能更多关注以上领域,在金融、外汇等部门协调方面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这部《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在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笔者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预期在电影发行和放映环节将会有更广泛的投资、整合以及更多新玩法出现,从而为中国电影市场带来更丰富和扎实的产品消化能力。然而,由于在电影作品的市场转入环节政府主导性仍然比较强,各省和中央的准入机制运行效率如何尚不明确,健康的电影资本和金融体系没有明确的建设路径,分级制度和目标观众的细分引导暂时也无据可循,该法是否能有效地帮助提升中国电影作品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还有待观望,对中国电影产业未来的投资和回报前景也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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