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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记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世家

2017.03.11 陈效

外国法制史记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世家1

——谨以此文致敬同样热爱法学和历史的母亲


美利坚国联邦最高法院者,类秦汉之廷尉、唐宋之大理寺,而明清之刑部也。其责,执掌跨州刑民大案、司判联邦法律要讼。与国会、官署同列,立国法奉行者,至今二百余年矣2。历届法院自视法治之鹰扬、佑民之明堂、定纷止争之最后声也3


其为先者,乃自第四代首席马歇尔公4锤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降,摇身羽化,获审查专断之权,可通解辨释国会之法5、临机限制总统之令、议判存废各衙之律6


然,威名非一日得立,恢宏亦有波折:昔者初创,联邦自身权柄未立,时与十三路诸侯相争,则联邦法院有名无实、低楣小户7,独门楼宇之不具、案几经费之不济,焉能稳居高位、坦然大悦邪?


每遇巡回大案,则诸护法不得安据首府,当亲往听讼8。奈何公家乏俸、禄米羞涩,只能轻骑简从,形单影只:或自驾车马、或横辑舟船、跨阿巴拉契亚之巅、泊密西西比之野,常有交通闭塞之困、更兼绿林匪盗之险,南北转徙露宿风餐、东西往返百千万里。


故,菲尔德公披枪执锐撰文成判、艾尔戴公半道烛灭壮志未酬9。以至有哈里森氏获任而拒不就任之奇,布莱尔氏在职而挂印封金之怪。彼时之最高法院,实为三府中苦差者第一。


虽如是,多数院官坚忍负重、皓首不倦,善谋慎断、屡树案绩,数十年间,渐孚民望,乃稍著人心。


又十九世纪中,林肯治世、变法削奴,南北争制波谲云诡,分庭之险一触即发。恰逢斯科特案上达天听10,法院立场引万众瞩,不容有失。奈何最高法正卿坎尼11等,南方种植主出身,明知时移向易世,人心在更制,竟仍拒认斯氏公民身份,一判而积怨蓄祸,卒受晦名。


于是北军出师,南面而伐,历数年惨胜八州,流血漂橹何止百万12,至美庄园尽为土灰。


其后近百年,美利坚历一战、大萧条、大新政,最高之判犹豫左右,明暗反复,鲜有开拓之作,罕范后世春秋。


及至二战毕、四海宁,沃伦法院13洞见时代、阔斧而进:布朗案罢黜隔离之制14、吉登案构建公共法援15、纽约时报托沙利文案之故以发声16、嫌疑人等拜米兰达案所赐以保全17。伯格继任18、萧规曹随,宪政权赋、更有新解:罗伊韦德、誉毁参半19,极刑之禁、名震当时20。后任之人亦非等闲:伦奎斯特、奥康纳氏、斯卡利亚、金斯伯格,皆当代名断,正衡璀璨21


是故,跬步千里、始有今日,晓畅公平、为天下率。人间悲喜之剧、尽在九老案前。



1、本传名为世家,非取世袭之意,乃因九位大法官,肤色不同、立场各异,却共笃法家之门,和而不同以柱国,历届相传,故堪比世家。

2、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2 L.Ed.60 (1803). 

3、参阅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4、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1801-1835年在任。 

5、[美]保罗•布莱斯特等著,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101页。

6、See Kathleen M. Sullivan and Gerald Gunther, Constitutional Law,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17th Ed. 2010), pp9-15. 

7、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美国立宪建国之初最高法院无足轻重。它甚至连个像样的、单独的办公楼都没有。19世纪初,美国建立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时,国会根本没有考虑单独给最高法院盖个办公楼,只是说在国会大厦的一楼给它留一间“只需家具”的房间。当时有人这样描绘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合众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

8、美国建国之初的法律制度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轮流对美国境内广袤的大地进行巡回判案,也即诸位大法官当真是坐着马车颠簸于全美各地审理案件,苦不堪言。直到大约十九世纪末,这一制度才得以终结。

9、因巡回路途艰险,菲尔德大法官不得不配戴枪支随时自卫,艾尔戴大法官则据说是累死在巡回途中。

10、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 

11、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罗格•坦尼(Roger Taney),安德鲁•杰克逊总统任命,1836-1864年在任。 

12、美国南北战争造成至少75万士兵死亡,40万士兵伤残。

13、第十四任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德维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1953-1969在任。

14、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Brown I], 347 U.S. 483, 74 S. Ct. 686 (1954)

15、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此案给予穷人自政府处免费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 另参见:陈夏红,《沃伦法院爱穷人》,原载法治周末,和讯网,2016年5月25日。 http://news.hexun.com/2016-05-25/184039824.html 

16、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84 S.Ct. 710 (1964). 

17、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此案即美国正当程序“米兰达警告”之出处。

18、第十五任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任命,1969-1986在任。

19、罗伊诉韦德案,可能是美国当代最富争议的案件,事实上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马歇尔、布里南、奥康纳、金斯伯格、斯拉利亚等相互之间,围绕之后的一系列堕胎相关案件,进行了长期的内部争议。见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 Casey, 505 U.S. 833 (1992); Gonzales v. Carhart, 550 U.S. 124 (2007) 等案件。 

20、伯格法院其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度实现在全美停止死刑执行。 

21、见[美]杰佛里•图宾 著 何帆 译 《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译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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